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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标在中国的优先权

在大陆申请商标时,能否直接在申请文件上表明以台湾的商标申请日为优先权日?有什么依据及注意事项?

在2010年9月12日签署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相互承认有关专利、商标之优先权(第一次申请日),

并自2010年11月22日起接受申请。

1、提出商标优先权需注意时效。根据中国商标法第25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在申请注册时就需同时提出第一次申请的国别、申请日及案号并于3个月内提出该国受理的文件资料,否则将视为放弃优先权声明。

3、中国地区的申请人也可主张其在中国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所以申请人或企业应把握6个月的优先权期间,并请专业商标代理人评估及进行商标申请。

(发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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