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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申请的方式选择和审查意见通知

美国商标申请的方式选择

递交使用证据是许多中国企业在申请美国商标时非常关注且左右为难的问题。

很多申请人在申请美国商标时都会采用“实际使用”、“意图使用”的基础在美国提交单一商标申请,

但实际上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商标真正在美国投入实际商业使用,这样做的风险在于非常容易被他人基于未实际使用或递交了虚假使用声明而撤销。

如情况严重的还有可能被罚款或拘禁。

综合考虑,如申请人只是为以后进入美国市场做铺垫,建议通过马德里途径进行美国商标注册,或如果商标在国内已经注册成功,

也可以基于国内商标注册在美国提交申请。对于已经在美国开展业务的申请人,则建议通过单一申请的方式快速获得商标注册。

美国审查意见通知

提起美国商标申请,除了申请基础问题外,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就是美国的审查意见通知,

比如:商品审查意见通知,使用证据审查意见通知,商标描述审查意见,商标申请基础审查意见通知等。

审查意见通知,即商品审查意见通知。

美国虽然是尼斯协定成员国,但是不完全采用尼斯分类,也没有类似国内这样完全固定成文的分类表,

仅有官网上公布的主要供参考的可以接受的商品服务分类表述,部分也主要是起指导作用;

原则上只要商品和服务的表述足够具体,可以被审查员理解,就可以被接受。

根据审查实践和代理经验,有些官网上公布的可以被接受的商品和服务表述在审查的时候也会被美国审查员下发审查意见通知,要求修改或进一步细化。

美国审查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下发审查意见也较为随意,他们将审查意见视为一种与申请人沟通的方式。

在他们下发审查意见后,申请人可作为平等的一方与之阐述自己的观点。

如果申请人的意见有道理,他们是很乐意撤回其审查意见通知的。

另外,经过与审查员沟通后,也可能会得到一个更为满意、更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商品或服务表述,因此下发审查意见也不完全是一件坏事。

鉴于美国这种有别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的独特商品/服务分类制度,对于市场上新推出的尼斯分类表中还没有的非规范商品/服务,

都可以先在美国尝试提交申请,以先在美国取得保护,然后逐步在其他严格采用尼斯分类的国家/地区取得保护,

这也不失为一种充分有效合理利用美国独特的商品/服务分类制度以占得商业先机的好方法。


(发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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