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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本商标却被几种方法阻碍

一,异议

当商标申请通过审查员的审查成功获得注册之后,就会通过商标公报来公开商标注册的信息,以向公众公告信息。

同时,公众如果发现该注册商标存在不应给予注册的理由,则可在商标公报公告日起的2个月内,向日本专利局指出该商标的问题,请求进一步审查并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异议制度的特点是具有较强重新审查的意味,通常由三名审判官组成合议组,再次判断该商标是否应该准予注册。

所以对于异议方没有提出的证据,异议审判官也有可能基于职权进行调查。这与后述的无效程序是不同的。

在异议申请中,需要注意的是:

①能够提出商标异议的期限是商标公告日起的2个月之内。

②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当真实的异议人不希望暴露身份时,也可以通过代理人的名义提出。

③异议人只能向专利局提交书面的异议请求和证据,审查员会据此审查而形成异议决定。商标权人没有辩驳的机会,异议人也没有为自己申辩的机会。

④对于异议决定,异议人不能再次提起异议申请。即使异议人不服异议决定,在异议阶段也没有救济手段。

⑤异议审查的周期要比无效审查快。异议的审查周期平均在6.6个月,无效的审查周期平均在9.5个月(2018年的数据)。

提示:如果因为商标“有名”的因素而提起异议,那么其实在2个月之内提供相关证据,是有点仓促的。

所以,为了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证据,可以在2个月之内提交异议申请书,再在之后的30天内补充证据。

而且,对于住所在海外的异议人来说,这个补充证据的时间可以延长到90天。

二,无效

无效也是消除注册商标的一种手段。只是,与异议有两个月的期限要求有所不同,提出无效没有时间限制。

但是,与异议中当事人是异议人与审判官不同,在无效阶段,双方当事人是无效请求人与商标注册人。专利局提供的是一个双方可以相互辩论和质证的场合。

在异议中,提交异议请求书和证据之后,异议人一方和注册人一方都没有出场的机会,但是在无效中,即可能有书面的也可能有口头的辩论。可以说是无效人与注册人的较量。

三,因不使用而撤销(中文语境中也简称为“撤三”)

对于那些连续三年都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请求将其部分撤销或者全部撤销。

并且,不仅限于利害关系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撤三申请。实务中,实际请求人为了不暴露自己而选择利用第三人的名义提出该手续的情形,也比较常见。

基于不使用的理由撤销注册商标时,注册商标需要满足下述条件:

1)商标注册人包括其许可人,在提起撤销请求前至少连续三年没有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且

2)这种不使用也不存在正常理由。

撤销请求人一方通常并没有举证责任。提起撤三之后,作为商标注册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该商标存在使用的事实。

如果注册人不予以答复或者没有提供可靠的证据,其商标就很可能被撤销

四,提供信息

上边介绍的异议、无效和撤三,都是在发现问题商标已经被注册的情况下的应对手段。

对于那些还没有被准予注册但是已经处于申请审查状态的问题商标,日本还设置了一个向专利局提交信息的制度。

也就是说为了方便审查员做出更正确的审查,公众可以向审查员提供自己认为有利于审查的资料和信息。

对于商标申请人的对立方而言,这种提供信息的制度,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尽早的将有问题的商标扼杀,而不需要等到他被准予注册之后再采取行动。

并且,提供信息的制度并不需要缴纳官方的费用。

虽然提供信息的制度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提交的一种手续。但是对于那些“势必”要尽早扫清障碍商标的信息提供方而言,其实工作量并不亚于异议或者无效。

由于需要在商标审查结束之前提供信息,而何时结束审查又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公示,所以对于已经申请了数月之久的商标提供信息时,实务中可以先尝试联系审查员。

另外,时间紧迫而不能一次性提交所有证据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后补”证据的。

(发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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