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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变更和商标转让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商标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指定商品等注册事项所作出的变更。

变更注册人名义只是同一主体称谓发生改变,商标权利根本没有发生过转移。

就好比说,一个人的名字叫张三,后来觉得不好听,去主管机关改了名字,叫张三丰。名字虽然改了,但是人还是这个人。

而商标转让则不同,商标转让是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等方式,将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

商标转让或移转是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的商标权利转移,存在法定的权利分界时间,受让人自商标转让核准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是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形式之一。

与商标变更最明显的区别是:权利主体是俩人!不是一个人!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经常发现有商标注册人或代理人因为当地主管机关出具的是“变更证明”文件,就以为统统要做变更。

其实不然,是办理变更还是办理转让一定要搞清楚是一个主体还是两个主体。

二、程序不同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商标变更是由商标注册人一方提出,当商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受理通知书也是发送给商标注册人一方。

而《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可见,商标转让申请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共同提出,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也是向转让人受让人双方同时发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比法条,变更商标名义,需要将商标注册人名下的所有注册商标都要一并变更,否则会导致商标名义的混乱;

而商标转让要求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起转让,

可见商标转让需要一并办理的商标可能是全部商标,也可能是部分商标,范围应该是小于等于商标变更的。

(发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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