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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投资推广重点产业园区、国际化重点园区、产业链专业园区评定、考核管理办法_2019年修订版

深圳市投资推广重点产业园区、国际化重点园区、产业链专业园区评定、考核管理

  办法(2019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投资推广工作力度,加快重大项目落地,提升园区的国际、国内知名度、影响力及营运水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行动方案(2018-2020)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投资推广和机构改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园区包括深圳市投资推广重点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重点园区”)、深圳市投资推广国际化重点园区(以下简称“国际化园区”)和深圳市投资推广(××产业)产业链专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链园区”),主要目标是实现市、区、园区三级联动,以园区促招商、用招商带园区,共同推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我市重要产业园区。

  第三条该办法的园区认定、考核管理工作由市商务局,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共同负责完成。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申报重点园区认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二)园区管理主体明晰,具有专业的招商、运营、服务机构,有统一、规范的服务标准和体系,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三)园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配套较完善,包括水、电、气、信息等基础设施及餐饮、食堂生活服务配套等;

  (四)承诺遵守市、区投资推广部门制定的有关园区管理规定。

  第五条申报国际化园区认定,除上述(第四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五)园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园区具有承接国际交流和国际化项目落户的能力;

  (六)园区规划、建设符合深圳市的整体国际化发展战略布局。

  (七)入驻的国际化机构和公司(含外资跨国企业和在海外有分支机构的内资跨国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外资跨国企业不少于10家。

  第六条申报产业链园区认定,除上述(第四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八)园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该产业属于新兴、前沿产业领域,且在该园区具有一定聚集度、影响力和领先优势;

  (九)园区已制定该产业领域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具有承接产业链上中下游机构和项目落户的能力,涵盖核心产业、支撑产业、配套产业和延伸产业的产业链生态体系;

  (十)园区内该产业领域企业集聚度达到30%以上,是指:该产业链相关企业和机构租用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或入驻的该产业链企业和机构数占比达到30%以上(或不少于20家)。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重点园区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投资推广重点产业园区、国际化重点园区、产业链专业园区申请表》(附件2,盖章);

  (二)园区主体(业主或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复印件,公司盖章);

  (三)园区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关键页,提交复印件,公司盖章);

  (四)园区整体产业规划、功能规划材料(精简扼要);

  (五)园区主要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5,盖章);

  第八条申报国际化园区的单位,除上述(第七条)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六)园区国际化发展现状、规划和措施等情况;

  第九条申报产业链园区的单位,除上述(第七条)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七)园区该产业链发展现状、规划、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重点园区认定程序如下:

  园区提交申请材料——各区投资推广部门按认定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即可评定为重点园区,各区投资推广部门盖章后,报市商务局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国际化园区和产业链园区认定程序如下:

  (一)初审推荐。园区提交申请材料——各区投资推广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各区政府(管委会)出具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至市商务局;

  (二)现场考察。市商务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综合考察,出具《现场评估表》(附件3)和《园区评分表》(附件4)作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人员由市、区投资推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三)评审认定。市商务局在现场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择优认定。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重点园区管理内容如下:

  (一)园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复核和新增认定工作,以及主动配合市、区投资推广部门日常投资推广工作;

  (二)园区每年年中及年末是否配合市、区投资推广部门提交园区招商目标、计划及业务开展情况等材料;

  第十三条国际化园区和产业链园区管理内容,除上述(第十二条)内容外,还须考核以下内容:

  (三)园区是否积极参与市、区投资推广部门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有则需提供相应的活动新闻链接及活动图片等佐证材料;

  (四)园区是否联合开展全球投资推介和举办重大投资推广活动,有则需提供活动新闻链接及活动照片等佐证材料;

  (五)园区是否通过新媒体推广手段,增加园区曝光量,有则需提供园区新媒体名称及运营情况材料;

  (六)园区是否参与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全球全球经贸网络建设等投资推广工作,有则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七)国际化园区入驻的国际化机构和公司不少于20家,其中外资企业不少于10家;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及团队、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孔雀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则加分;

  (八)产业链园区入驻的该产业链相关企业和机构租用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或入驻的该产业链企业和机构数占比达到30%以上(或不少于20家);围绕该产业链开展的活动需不少于2次/年;每年年中及年末需提供该产业链招商方案,以及具体落实和产业链项目增加等情况。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由市商务局会同各区投资推广部门取消其重点园区、国际化园区、产业链园区资格:

  (一)园区使用用途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相关园区基本条件;

  (二)在年度考核中,考核成绩不达标者。

  第六章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针对重点园区、国际化园区、产业链园区的支持措施有:

  (一)优先推荐市重点投资推广项目落户园区;

  (二)优先提供全球经贸网络全球招商对接服务;

  (三)联合开展全球投资推介和重大投资推广活动;

  (四)适时编印园区宣传手册等投资推广资料,并优先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上向全球推广;

  (五)对通过评审的园区,鼓励各区出台针对园区的支持政策(配套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下一次评估修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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