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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理“李文亮”等疫情商标,阿里巴巴被罚10万!处罚文书公布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针对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阿里巴巴在疫情防控期间,于2020年2月11日-13日,为胡刘张(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5位申请人代理申请“李文亮”、“文亮知先”共计20件商标。商标损害了“李文亮”姓名权的在先权利,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阿里巴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阿里巴巴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警告;

二、处以十万元罚款。

附决定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市监工罚(2020)230号

当事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9号楼12层12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5783951338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鹏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9月开展商标代理服务,为委托人提供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续展和商标驳回复审服务。2019年至今,当事人代理注册申请的商标数量达到四十万余件,是我国较大规模的商标代理服务机构。

又查,当事人推行线上商标注册申请服务。申请人通过登录阿里云网站(https://tm.aliyun.com/)进入商标代理服务板块,输入要申请的商标文字、图样以及营业执照等基础信息,系统审核申请信息通过后,申请人进一步选择该申请商标的商品类别及小项,在确认《阿里云商标服务条款》后,申请人完成缴费即可生成订单。当事人对商标申请材料进一步进行人工审核,审核通过后,当事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等相关法律规定,就申请人注册申请的商标建立了电子系统审核和人工审核双层审核机制。

再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8日为胡刘张(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注册申请名称为“李文亮”,商品类别为第4类、第5类、第35类,申请号为44021692、44021133、44020729的商标;于2020年2月8日为北京京安特保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代理注册申请名称为“李文亮”,商品类别为10类,申请号为44020004的商标;于2020年2月10日为东莞犬心宠物有限公司代理注册申请名称为“李文亮”,商品类别为5类、10类、35类、36类、42类,申请号为44033733、44032550、44030667、44035819、44026514、44035423、44035421、44032247、44027125、44028090、44029374、44030666、44027124、44029373的商标;于2020年2月11日为扬州合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注册申请名称为“李文亮”,商品类别为10类,申请号为44037239的商标;于2020年2月13日为西安孔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注册申请名称为“文亮知先”,商品类别为35类,申请号为44060525的商标。

2020年2月8日-13日,当事人共为胡刘张(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京安特保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东莞犬心宠物有限公司、扬州合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孔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5家公司代理注册申请名称为“李文亮”或“文亮知先”的商标共计20件。胡刘张(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京安特保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东莞犬心宠物有限公司、扬州合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孔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李文亮医生的亲属,也未获得李文亮医生或其亲属对其姓名权的授权。

2020年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为胡刘张(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代理申请的20件“李文亮”或“文亮知先”的商标予以驳回,驳回通知书上载明:“李文亮是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在抗击疫情中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或者使用,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备案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与胡刘张(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京安特保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东莞犬心宠物有限公司、扬州合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孔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营业执照,当事人代理注册申请20件“李文亮”或“文亮知先”商标注册申请书;当事人代理注册申请20件“李文亮”或“文亮知先”商标的受理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朝市监稽查工工罚听〔2020〕25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李文亮”是李文亮医生的姓名。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在疫情期间,李文亮医生因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疫情期间作出的突出贡献,为我国民众广泛知晓、尊重,成为公众人物;同时,李文亮医生远远不止于一般的社会知名人士,如此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专家钟南山院士所说,李文亮医生是中国的英雄。我国民众对李文亮医生深厚的感情,李文亮医生在我国民众中深远的社会影响力,使得“李文亮”这一姓名拥有较高的精神利益。2020年2月7日,李文亮医生逝世,2020年3月5日,李文亮医生被追授为“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一方面更加肯定了“李文亮”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更表明尽管李文亮医生逝世了,但是“李文亮”姓名的精神利益仍在,因此李文亮医生逝世后的姓名权及其精神利益没有灭失,而由其亲属继承。

疫情期间,申请人未经李文亮医生及其亲属许可,申请注册“李文亮”商标,不仅损害了李文亮医生姓名权的在先权利,更加严重伤害了李文亮医生亲属以及我国民众对李文亮医生深厚情感,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申请注册“李文亮”商标行为破坏了社会公众利益,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定职权主动规范此类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胡刘张(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京安特保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东莞犬心宠物有限公司、扬州合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孔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申请“李文亮”、“文亮知先”商标损害了“李文亮”姓名权的在先权利,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作为我国规模较大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况,仍接受委托,于2020年2月11日-13日,为胡刘张(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5位申请人代理申请“李文亮”、“文亮知先”共计20件商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一、警告;二、处以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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