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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的口头审理

一、口头审理的确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依据上述理由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二、当事人的权利
(1)当事人(包括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权利:

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有权进行辩论。

(2)请求人:

有权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

(3)专利权人:

有权放弃部分权利要求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据。

三、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口头审理规则,维护口头审理的秩序;发言时应当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打断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口头审理期间,未经合议组许可不得中途退。

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
第一步: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是否已经授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法定理由等。

第二步:合议审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可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

第三步:口头审理

当事人可以依据下述理由,请求合议组口头审理(开庭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

第四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三种类型:

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维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生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当事人不服无效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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