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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中国专利分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我国,对于实用新型申请和外观专利申请一直采用初步审查制度,无须像申请发明专利那样经过严格且漫长的实质审查环节,这使得一些实用新型(可以将其理解为小发明)以及外观设计申请专利的成本相对于申请发明专利要低很多,这有利于激发全民的创新热情,但是初步审查制度也会带来实用新型专利权不稳定的问题,被宣布无效的可能性比较大,继而对后续的专利诉讼、专利转让等环节产生不利影响。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在指控他人专利侵权时,常遇到侵权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专利权人经常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来审查自己专利的稳定性,知己知彼,避免涉嫌恶意诉讼。笔者特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略作讲述。

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呢?《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文件,但不是行政决定。无论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是正面还是负面,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均不能对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是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行为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过程,类似于依照申请对目标专利进行了一次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过程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专利授权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过程初步审查=>专利授权=>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实质审查=>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外观专利:同实用新型专利

未发现被评价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给出明确结论。

对于被评价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阐述评价意见,并给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明确结论。

以实用新型的为例,《专利权评价报告》内容如下几个部分:1.专利的基本信息2.申请人的基本信息3.评价所针对的文本4.检索针对的权利要求5.相关文献6.初步结论(对所针对的权利要求进行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评价,实践中主要是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评价)7.专利权评价意见(总体评价)。6、7两项为报告的核心部分。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大致相同,区别在于第6点对权利要求进行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评价是以外观专利的标准进行评价。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最大的作用在于专利侵权维权工作的客观需要。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专利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专利纠纷司法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根据以上三个法条,首先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的权利人向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评价报告》并非是原告专利侵权诉讼立案之时必须提交的证据资料,但是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则是原告或被告的法定义务。其次如在原告所起诉的材料中没有包括《专利权评价报告》,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案涉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程序,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等待无效宣告程序国知局作出决定后再恢复侵权诉讼的审理。

在诉讼之前原告申请取得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如下好处:

1.可以先行判断自身专利的稳定性,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胜诉率。如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果是否定了自身的专利权,此时胜诉的难度加大或提起诉讼的意义已经不大(当然仍有其他救济手段)

2.可以节约诉讼时间成本。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国知局应该在收到申请人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且缴纳申请费的2个月内作出《专利评价报告》。而如没有专利权评价报告,则极有可能经历无效宣告程序,此程序可能期限远比2个月长。

3.减少留给被告的时间以及机会。首先,申请《专利评价报告》的时间并不计算在案件审理时间内,因为此时被告还不知道你即将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就不会对诉讼进行针对性准备。其次,如没有《专利评价报告》,一旦进入无效宣告程序,侵权诉讼就会中止,被告的可操作空间就会更大,被告往往可以利用该规则将整个诉讼时长拖的很久,导致原告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且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个严重的漏洞(为了防止他人恶意效仿,此处不方便透露,敬请谅解),如被告利用此漏洞,使得整个诉讼拖上几年都是有可能的。

怎么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1.提出申请主体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对于一项专利国知局只接受一次《专利评价报告》申请,该报告会附在该专利的审查信息中,供社会公众查阅。

2.受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3.期限。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评价报告》应该在申请人提出合格申请且缴纳申请费的2个月内作出。

4.费用。2400元。该费用是官方收费,如需聘请代理机构申请,则可能需要另外支出代理费。

5.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只允许提出一次更正请求,但对于复核组在补充检索后重新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可以再次提出更正请求。

《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专利维权的影响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证书只是证明专利登记时的专利权权属和法律效力状态,不能证明专利权发生侵权争议或诉讼之时的专利权法律效力状态。专利权评价报告只是作为专利有效性的初步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证明原告的专利权效力有初步的证明作用,也是法院决定在被告提起专利无效宣告后是否中止诉讼的重要考虑因素。国知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可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情况:《专利权评价报告》完全肯定了该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这表明该专利稳定性好,专利权被最终申请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很低,但并非毫无风险,永久地高枕无忧。

第二情况:《专利权评价报告》完全否定了该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则说明该专利稳定性差,该项专利被申请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极大。

第三情况:《专利权评价报告》否定了该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即肯定了部分权利要求。

此种情况最为复杂,也是《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难点,笔者再细分情况进行阐述。

1.被告的产品技术方案落入到了被肯定权利要求,此时权利人据此提起诉讼的胜诉率不受影响

2.被告的产品技术方案落入到了被否定权利要求,此时要看《专利权评价报告》被否定的理由,一般权利要求被否定的理由有两种:缺乏新颖性;缺乏创造性。

(1)当权利要求因缺乏新颖性被否定,而权利人仍要坚持提起诉讼,被驳回的风险加大,此时被告可直接依据现有技术进行抗辩,法院也可直接据此进行裁判。

(2)当权利要求因缺乏创造性被否定,而权利人仍要坚持提起诉讼,被驳回的风险加大,虽然该部分权利被《专利权评价报告》所否定,但从法律上来讲该项专利包括被否定的权利要求仍然有效。在我国只有专利复审委员会有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决定一项专利是否有效,但如果法官要支持一个被《专利权评价报告》否定的专利权利要求,显然对被告很不公平。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审判机关又不能对专利的创造性进行判断(只有在无效宣告的行政诉讼中法官可以对无效宣告中所涉及的有关专利的创造性进行判断)。此时司法实践中(至少深圳中院如此),法官会要求原告(或要求原告通过第三方)对自己的该项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对自己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程序,但只能提出部分权利要求无效),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必须和《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理由一致。如原告拒绝法院该项要求,则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如原告不拒绝,则法院将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等待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并最终根据无效宣告决定的结果审理和裁决该案件。笔者建议此时被告应该积极主动的对该专利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而不是等原告对其自身专利提出无效宣告,只有这样被告才能更好的掌控整个程序。

评价正面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专利权效力相对稳定的举足轻重的证明文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不能因手里拿着专利权证书而高枕无忧,这两种专利类型,只有专利权证书加上《专利权评价报告》才能使专利权有相对牢靠的权利保障,专利权人不应忽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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