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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疫情期间用人单位、非从业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三、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补缴后可凭票据等相关资料到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退费补记账,或到我市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医疗费用报销。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费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由参保单位在补缴后按规定申领。上述因疫情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视为连续参保时间。
特此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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