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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要求及奖励标准

省级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于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始实施,已完成并取得显著成效,通过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完工评价。项目实施地需在广东省境内。

  (二)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单个项目购置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总额(不含税)不低于5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单个项目购置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总额(不含税)不低于250万元。

  (三)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珠三角地区单个项目申请相关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单个项目申请相关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良好,项目资金投入合理,经济效益良好,近3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

  (五)项目承担单位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六)项目及相关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支持。

省级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奖励标准:

  (一)省财政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企业依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试验、检验检测、成果转化、产业应用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

  (二)省财政资金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购置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总额的40%(不含税)。

  (三)珠三角地区单个项目获得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00万元、不超过8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单个项目获得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00万元、不超过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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