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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中国和欧洲国家联合实验室合作项目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外科技创新合作的层次与水平,全面 推动各层面科技创新合作,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编制形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 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设立 28 个指南方向,支持与 25 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开展科技合作,拟支持项目数 317 个左右,国拨经费总概算 7.7 亿元。
发布时间:2022-11-15 14:45:38 部委   重点研发   科技创新   重点专项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6000万)

组织部门:科学技术部

申报日期:2022-11-14 / 2022-12-30

免费咨询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转发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21109/5137.html)转发给你们。指南方向1.4除外的项目网上申报受理时间:2022年11月14日8:00至2022年12月30日16:00;指南方向1.4的项目网上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3月3日8:00至2023年4月18日16:00,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积极申报。

  市科技创新委(政策法规处)推荐业务咨询电话:88102523。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一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2. 聚焦指南任务,整合优势创新团队,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并积极吸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填写并一次性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禁止弄虚作假。

  ——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磋商协调情况,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轮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结合磋商协调情况,择优立项。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

  同时,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3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9. 中方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作为受聘于内地的外籍科学家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的,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

  10.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本次申报实行无纸化申请,请各申报单位严格遵循国家、地方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视频会议、线上办公平台等信息化手段组建研发团队,减少人员聚集,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确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提供的,请上传依托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扫描件,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根据情况通知补交。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指南方向1.4除外)的受理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8:00至12月30日16:00。

  指南方向1.4的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3年3月3日8:00至2023年4月18日16:00。

  2.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3年1月6日16: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指南方向1.4除外),并将推荐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指南方向1.4的项目请于2023年4月25日前按上述要求进行确认推荐。

  3. 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4. 各重点专项业务咨询电话及邮箱: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010-68598010,zfj@cstec.org.cn

  “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010-68598075,sisticp@cstec.org.cn

  科 技 部

  2022年11月8日

  于深圳市转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一批项目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一、总体目标

  2023 年,本专项继续支持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签署的有关政府间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各类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项目,项目任务涉及政府间科技合作层面共同关注的科学、技术和工程问题以及通过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重大挑战的有关问题等。针对政府间关注的重大议题和共同挑战,同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积极加强科技创新合作,致力于共同推动解决有关问题。以科技创新领域交流合作为先导,围绕互联互通和其他民生科技领域,推动加强能力建设,促进与周边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协同发展。积极参与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促进创新领域的多边科研和技术合作。推进我国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加速推动国内外大型研究基础设施开放共享。鉴于国家外交工作需要和本专项定位,对于 2022 年度签署的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国家新近作出的重大外交承诺任务,本专项 2023 年度指南一并予以支持。

  二、领域和方向

  经与有关合作方磋商议定,2023 年度第一批项目设立 15 个指南方向,支持与 14 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开展科技合作,拟支持项目数约 138 个,国拨经费总概算 4.96 亿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 2~3 年(以指南方向具体要求为准)。项目不下设课题(指南方向 1.4 除外)。具体指南方向及要求如下。

  1.1 中国和欧洲国家联合实验室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英科技创新合作战略》《中法第十四届科技 合作联委会会议纪要》《中国科技部与意大利教研部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合作的备忘录》《中国科技部与西班牙科学和创新部关于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与比 利时瓦隆-布鲁塞尔国际关系署科技合作联委会第五次会议会议 纪要》。

  领域方向:环境(包括气候变化和碳中和),卫生健康,农业、食品和生物技术,基础科学,航空航天,人工智能,先进材料, 智慧城市,生产技术(包括智能制造),清洁技术,信息通信技术等领域。

  拟支持项目数:10 个。

  共拟支持经费:3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合作国别仅限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 项目申报名称格式为“中+合作国家简称+研究领域+联合实验室”。

  (2) 该项目面向 2022 年 1 月 1 日前已建立的联合实验室; 申报时应提供双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署的关于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日期须早于 2022 年 1 月 1 日,1 份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仅支持申报 1 个项目);牵头或参与申报单位须为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中的签约方。

  (3)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 3 年。

  (4) 申报单位应提供外方政府部门(如相关国家负责科技创新的政府部门、国家科研中心或科研创新署、驻华使馆等)对该联合实验室合作已给予经费、项目、实物等物质支持的正式文件(内容包括双方合作机构、联合实验室名称、外方政府部门对联合实验室合作提供的支持措施及联系人信息,须依照模板出具并附有效签章,文件模板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11020.html)。此文件仅为项目申报材料,最终能否立项须待评审后确定。

  (5) 此类项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支持双方合作机构间的实质性科研合作,带动联合实验室建设,深化机构间合作。每个项目在申报书中应明确两方面的任务以及相应的考核指标:一是实质性科研合作任务方面;二是联合实验室建设任务方面。每个项目应达到以下基本考核指标:申请专利 3 项以上(基础研究类项目除外),组织 50 人以上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2 次以上,培养青年学者(40 岁以下)5 人以上。同时,申报时应填写并提交中欧联合实验室未来 3 年合作方案( 下载链接: 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11020.html)。申报单位应在合作方案中提供双方前期已取得的各方面合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学术研究、专利、论文、国际会议、人才培养与交流、技术转移与成果应用、获得的经费资助等。

  (6) 申报时应提供中外合作方就所申报项目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建议明确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合作方任务分工和责任、资金来源、合作方式、知识产权条款、协议有效期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合作各方必须对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等有明确约定,可以在合作协议中包含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也可另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

  (7) 外方合作单位应为在相关欧洲国家注册 3 年以上的科研院所或高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8) 科技部已批准建设的“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将不在本项目中重复支持。

  1.2 中国和意大利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意面向 2020 的科技创新合作战略规划》《中国和意大利科技合作联合项目征集指南(2023—2024)》。

  领域方向:农业与食品科学;应用于文化遗产的人工智能; 天体物理学与物理学;绿色能源相关研究;生物医学。

  拟支持项目数:10 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2) 双方合作单位需分别向中意双方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3) 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以及知识产权文件;

  (4) 鼓励多家单位参与和产学研结合;

  (5) 意方咨询邮箱:dgsp-09bandi1@esteri.it。

  1.3 中国和西班牙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西班牙王国科 学、创新与大学部关于先进材料领域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西班牙王国科学和创新部关于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西班牙国家工业技术发展署合作项目联合征集(中西卡计划)管理指南》。

  领域方向:

  1. 智慧城市;

  2. 生产制造技术,包括智能制造;

  3. 生物医学与医疗技术,包括可应对全球流行疾病的医疗设备、生物技术应用或制药技术;

  4. 清洁技术,包括环境、可再生能源或水处理技术;

  5. 现代农业,包括渔业技术、食品加工和食品安全;

  6. 先进材料,不包括从原材料到其循环使用阶段会造成环境破坏的材料。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 20 个。

  共拟支持经费:6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 2~3 年。

  (2) 双方支持产业驱动和市场导向的联合研发和技术合作项目,鼓励产学研结合;作为中方申报单位或参与单位的企业应提供至少与其获得的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西方申报单位或参与单位至少包括一家企业,且西方企业须按西班牙国家工业技术发展署相关要求提供配套出资。

  (3) 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4) 除按本通知要求申报外,中方申报单位还须配合西方申报单位填写英文项目申报表,由西方申报单位向西班牙国家工业技术发展署提交。

  (5) 双方合作单位申报时,应同时提交经所有中西合作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协议应包括知识产权条款,或提交经所有中西合作单位签署的知识产权专门协议。

  (6) 西方申报链接为https://sede.cdti.gob.es/,西方项目征集联系人为 Ms. Beatriz Torralba,电话:+3491 5815607,邮箱: china@cdti.es,accion-exterior@cdti.es。

  1.4 中国和欧盟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二)中国-欧盟科技创新合作联合资助机制一般类研究创新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学技术部和欧盟委员会科研创新总司2021—2024 年关于食品、农业和生物技术旗舰计划以及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旗舰计划科研创新项目资助机制的协议》。

  领域方向:食品、农业和生物技术及与此相关的领域方向; 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及与此相关的领域方向。

  拟支持项目数:10 个项目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3000 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

  (1) 中国-欧盟科技创新合作联合资助机制项目旨在支持中欧双方在联合确定的优先领域内开展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各方投入力量和分工应基本平衡。

  (2) 项目申请人须与其欧方合作伙伴共同申请欧盟地平线欧洲计划发布的 2021、2022 和 2023 年度指南项目,其他年度项目不在本次征集之列。

  (3) 单个地平线欧洲项目只支持对应单个中方项目申请, 对于参加同一地平线欧洲项目的多家中方单位,应通过协商确定一家单位牵头提交一份中方申请书。中方申报单位须为其参与地平线欧洲项目的正式合作伙伴, 即列入地平线欧洲项目“participants”名单。

  (4) 本项征集聚焦低技术成熟度的项目(不超过技术成熟度 4 级—通过实验室验证的技术)。

  (5) 中方申报单位须向科技部提交其参与地平线欧洲计划项目申请书的英文版,及其中项目预算及中方单位参与研究内容的中文翻译,并确保地平线欧洲项目整体预算中包括中方单位预算。中方申报单位提交给科技部的项目申请中,预算应不超过地平线欧洲项目中的中方单位预算,研究内容应包括英文申请书中的中方参与研究内容。

  (6) 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 4 年。

  (7) 欧方联系方式:Delegation-China-Scitech@eeas.europa.eu。

  1.5 中国和芬兰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与芬兰共和国芬兰国家创新资金署关于中芬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

  (一)智能绿色能源领域

  包括但不限于:

  1. 智能电网

  (1) 灵活的电力系统,包括灵活发电和储能,以提高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量在电力系统中的比例;

  (2) Power-to-X 技术和分布式发电的储能;

  (3) 热电联产技术(CHP);

  (4) 先进的复合型区域供热供冷(DHC)技术(包括废水、其他水资源、数据中心余热和可再生能源等来源)和优化城市(住宅区、商业区和办公区)供热供冷能源的生产、存储和分配技术;

  (5) 能源领域数字化,助力优化能源系统,增强能源系统灵活性,推行国家层面的支持政策。

  2. 能源清洁生产技术

  (1) 造纸制浆工业、钢铁工业和包括家禽生产在内的食品工业的革新,以扩大废水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提高能效;

  (2) 更环保的火电厂:使用混烧锅炉,降低排放,烟气清洁和利用,提高工艺效率;

  (3) 集成碳捕集技术的生物质纯燃/混燃发电厂:通过燃烧后烟气二氧化碳补集、利用与封存,实现负排放效果,开展技术研发与工程示范。

  3. 资源和能源的高效生产流程

  (1) 废弃物能源化利用与废弃物增值利用(利用废弃物生产燃料、发电等),尤其是利用废弃物制备液体燃料(甲醇、乙醇等);

  (2) 可持续地改善能源、水及其他资源的利用,尽可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例如DHC 网络的数字化。

  (二)智能绿色出行

  包括但不限于:

  1. 出行即服务(MaaS):探索多方服务解决方案(接口/API和应用程序);研究解决方案集成平台;MaaS 概念的商业化等。

  2. 智能城市交通解决方案:研究大规模、实时、智能和高可靠性的交通监测和控制优化技术;研究路侧连接技术;开发用于

  智能城市系统集成的智能网关等。

  3. 智能城市交通系统集成:系统分析智能城市交通系统的需求和机遇;结合出行需求,研究增强型城市交通解决方案的仿真方法;对MaaS 和智能城市交通解决方案的运用等。

  4. 智能汽车和出行:网联车;自动驾驶;V2X;汽车及移动机械(mobile machines)电动化;智能交通和出行服务。

  5. 智能绿色船舶: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于船舶全生命周期管理;智能航行和自动驾驶船舶;海上设备智能管理;北极水域空气污染物排放;船舶温室气体减排;船舶建造过程中的碳中和技术等。

  6. 智能绿色港口:全自动港口;水下船体清洁技术等。

  (三)智能绿色产业领域

  包括但不限于:

  1. 可持续建筑:建筑部门碳中和解决方案,包括木结构建筑、绿色智慧建筑、健康建筑技术、可持续建筑材料、建筑低碳供暖空调技术与装备等。

  2. 可持续制造:

  (1) 研究工艺优化方法及生产技术;

  (2) 研究能效计量与评估方法;

  (3) 研究能效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制造全过程能源管控;

  (4) 开发面向服务的新型业务模式,构建基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可持续制造生态。

  3. 生物经济:可持续生物质材料包装;塑料和纺织品回收; 垃圾处理和回收等。

  4. 绿色产业园:碳减排解决方案,包括系统规划、清洁能源数字解决方案、数字和传感器测量和监测技术、分布式能源生产、能效、可再生能源、废弃物处理、废弃物能源化利用等。

  5. 利用数字技术创造智慧高效的解决方案、系统和工艺:数字骨干(digital backbone)和平台(如 5G、工业物联网和边缘云);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数字孪生、传感器技术等数字技术和解决方案在加工和生产优化中的应用;人工智能/数据驱动的灵活自动化软件和系统;数字测量和监测技术等。

  6. 在其他产业领域执行类似的议题,推动碳中和、可持续发展和产业振兴。

  (四)健康和老龄科技领域

  包括但不限于:

  1. 数字健康:人工智能辅助成像,人工智能用于药物开发、药理学研究、精准医学以及数字疗法等。

  2. 数据与分析:人工智能用于预测、诊断和算法开发,以利用数据(如冠状病毒、癌症数据)解决问题。

  3. 老年科技:康复设备;用药依从性软硬件设施。

  4. 流行性病学/流行病相关研究:如何利用人口流动信息预测病毒的传播和发展;环境暴露对儿童过敏性疾病的分子免疫应答机制等。

  5. 体外诊断:分子诊断、免疫诊断、即时检验。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 15 个。

  共拟支持经费:6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项目参与方须至少包括一家中方单位和一家芬方单位

  (芬方要求企业牵头,其他要求参见芬方指南),并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无效。

  (2) 鼓励产学研合作,鼓励多家企业联合申报。

  (3) 中方项目参与企业应提供至少与其获得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芬方有关要求参见芬方指南)。

  (4) 中芬双方合作伙伴须优势互补、平等互利,项目各方投入力量要基本平衡。

  (5) 中芬双方合作伙伴须明确参与各方在合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并签署明确的知识产权协议。

  (6) 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鼓励项目内双方人员合作交流。

  (7) 中芬双方申报单位要同时填写并提交双边合作表格, 见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11020.html 。

  (8) 芬方指南网址:https://www.businessfinland.fi/,联系人:Ilmari ABSETZ,电话:+358 50 557 7837,邮箱:ilmari.absetz@businessfinland.fi;Maarit KOKKO,电话:+358 40 761 9555,邮箱:maarit.kokko@businessfinland.fi;米卡(Mika),电话:+86 1348274 6884,邮箱:mika.klemettinen@businessfinland.fi;俞淳,电话:+86 138 0174 4271,邮箱:elisa.yu@businessfinland.fi。

  1.6 中国和奥地利政府间产学研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奥地利联邦交 通、创新和技术部关于深化应用研究和创新领域合作的联合声明》。

  领域方向:

  1. 绿色建筑和建筑能效。

  该领域可包含绿色或低碳建筑、建筑能效和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可持续性。

  2. 城市环境中关于碳中和、循环经济(包括制造)和循环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城市技术。

  3. 城市环境背景下的可持续交通。

  该领域涉及有助于城市环境中智能交通的发展和进步的相 关创新技术和解决方案,可能涵盖多方面的应用(传感、分析和通信技术),以改善交通管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增加效益。

  拟支持项目数:4 个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1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申报;中方申报单位中至少有一家企业,且企业应提供至少与其获得的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奥方申报单位中至少有一家企业,并根据奥方要求(参见奥方指南)匹配相应经费;在此基础上,欢迎其他科研机构共同申报。

  (2) 中奥双方合作伙伴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双方经费投入和工作量应基本平衡。

  (3) 中奥双方合作伙伴须在申请前签署明确的知识产权协议。

  (4) 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项目内鼓励安排中奥双方人员交流合作。

  (5) 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双方申请内容应一致;奥方主管部门为奥地利联邦气候保护、环境、能源、交通、创新和技术部,联系人:Anita Hipfinger,邮箱:anita.hipfinger@ffg.at。

  1.7 中国和德国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交通和数字基础设施部关于在创新驱动技术和相关基础设施领域继续开展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

  领域方向: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领域,包括:

  1. 面向燃料电池相关标准法规,开展燃料电池性能和健康状态的通用标准和方法研究。

  具体研究内容:燃料电池性能与老化的测量和评估标准研 究;燃料电池性能与老化的测量和评估方法研究;燃料电池及其零部件加速老化过程及测试方法研究。

  2. 面向燃料电池安全和标准法规,开展氢能工厂和车辆应用过程中氢气释放和扩散研究。

  具体研究内容:开展实际环境中氢气泄漏和扩散特征的研 究,考虑周围建筑物和天气的影响;研究确定氢气释放和扩散相关的安全、限值、保护措施以及相关规范和标准,并统一对相关概念的理解。

  3. 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碳足迹和可持续性评估方法研究。具体研究内容:研究制定车用清洁氢、低碳氢、燃料电池的可持续性(碳足迹)评估方法;研究制定涵盖生产、运输/存储、运行和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的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减少氢能、燃料电池部件和系统等碳足迹,提高其可持续性的潜力和发展路径。

  拟支持项目数:5 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上述 1 至 3 共 3 个细化领域方向及对应的研究内容, 每个申报项目从中选取一个方向进行研究,申报项目研究内容须覆盖该方向的全部研究内容。

  (2) 为鼓励产学研结合,中德合作项目采取“2+2”合作模式,即中德双方各至少有一个科研机构和一个企业,且原则上企业应提供至少与其获得的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

  (3) 中德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有效期范围内的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双方参与单位应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分工和知识产权分配等。

  (4) 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5) 项目实施周期为 2~3 年。

  (6) 德方联系人:Jaqueline May Ives,邮箱:JaquelineMay.Ives @now-gmbh.de;Adam Mutwil,邮箱:adam.mutwil@bmvi.bund.de。

  1.8 中国和以色列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以色列国创新、科学和技术部关于开展 2022—2024 年中以联合研究计划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

  1. 医疗研究,包括通过疫苗、药物开发预防和治疗传染性疾病等。

  2. 水技术,包括海水淡化、饮用水净化等。

  拟支持项目数:10 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2) 项目牵头单位必须是中国或以色列的科研机构或高校, 企业仅可作为项目参与单位。

  (3) 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4) 以方联系人:Mrs. Yehudith Nathan,邮箱:yehudith@ most.gov.il。

  1.9 中国和韩国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韩科技合作联委会第 14 次会议纪要》。

  领域方向:生物科技、信息通信、可再生能源、医疗医学、航空航天和气候变化(适应)。

  拟支持项目数:6 个。

  共拟支持经费:6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2) 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 3 年。

  (3) 韩方联系人:韩国研究财团 SangHa Woo,电话:+82 23460 5702,邮箱:woosh@nrf.re.kr。

  2.0 中国和韩国政府间能源技术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与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关于开展2022 年能源技术联合研发项目合作的备忘录》。

  领域方向:基于细颗粒物(颗粒物)治理的清洁热电技术(包括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发电设施安全和燃气安全)、可再生能源(包括氢能和燃料电池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2 个。

  共拟支持经费:15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项目牵头单位须为企业。

  (2) 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3) 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 3 年。

  (4) 韩方联系人:能源企划评价院 Taehong Sung,电话:+82 2 3469 8435,邮箱:thsung@ketep.re.kr。

  2.1 中国和南非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南非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

  领域方向:

  1. 信息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先进制造、现代矿业和单位管理能力提升相关的信息通信技术);

  2. 生物技术(生物技术在现代农业和医疗健康方面的应用);

  3. 能源创新(聚焦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4. 空间科技(导航卫星、射电天文、遥感);

  5. 海洋科学。

  拟支持项目数:15 个。

  共拟支持经费:3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2 年;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2.2 中国和南非政府间联合研究旗舰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南非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

  领域方向:氢能。

  拟支持项目数:1 个。

  共拟支持经费:3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2 年;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2.3 中国与阿根廷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建立中国-阿根廷食品科学技术中心议定书》。

  领域方向:

  1. 植物蛋白绿色高效改性关键技术研究及功能产品开发;

  2. 食物(奶酪、肉类、水果等)加工及产后减损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

  3. 纳米微胶囊技术和生物合成技术在食品领域中的应用;

  4. 食品安全与品质评价:高附加值特色农产品的真实性评价鉴别技术研究与品质评价。

  拟支持项目数:4 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 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2) 双方项目合作单位须分别向本国科技部门指定的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双方申报材料中项目负责人、参与人、项目名称、研究内容、工作计划、预期成果需保持一致。

  (3) 双方项目合作单位须签署一份合作协议以详细说明实施条款,包括合作活动清单、项目执行单位职责、知识产权规定等。

  (4) 鼓励企业参与,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研发。

  (5) 阿根廷科技创新部联系方式:convocatoriasinternaciona les@mincyt.gob.ar。

  2.4 中国与俄罗斯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俄罗斯联邦教育科学部关于在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开展共同项目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会第二十六届例会议定书》。

  领域方向:信息通信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数字技术等)、低碳技术(碳捕获、碳封存、节能技术等)、医学与生物技术(新冠病毒疫苗及药物研究等新发传染病防控技术)、新材料(纳米技术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农业技术、食品科学、新型交通系统、现代机械制造、海洋研究。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 20 个。

  共拟支持经费:6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 2 年;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俄方联系人:Anastasia Zadorina,电话:+7 495 660 34 29,邮箱: zadorina@mniop.ru。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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