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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发展-2023年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发展

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发展包含:集聚空间建设扶持、奖励扶持、运营扶持、房租扶持、影视动漫扶持
发布时间:2023-02-09 14:36:18 龙岗区   龙岗   创意   广电   走廊   专项   资金   数字   支持   产业   发展   文化   体育   旅游   2023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500万)

组织部门: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申报日期:2023-01-01 /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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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发展实施细则》经区领导研究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政策专题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12月16日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龙岗区数字创意产业发展,支持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加快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创建成功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0〕114 号)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规〔2021〕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扶持经费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总盘子中划块管理,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金规模。

  第三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专项资金支持数字创意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本实施细则,完善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二)负责本部门所需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调整绩效评价,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目录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五)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为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内从事数字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且符合相关扶持条件的法人单位。

  上述单位需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近三年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扶持数字创意产业,以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和《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17〕8 号)中的相关内容作为判定依据。

  第二章 重点推动均衡布局

  第五条 鼓励数字创意产业类集聚空间在走廊内均衡布局。

  (一)建设扶持。走廊内项目被认定为龙岗区数字创意产业

  类园区、街区、楼宇、专类空间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可按照该项目认定前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总额(仅限规划设计费、基础设施建设费、装修工程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宣传和市场推广费。下同)的 20%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或已享受创新产业园和星级园区等扶持政策的项目,以及项目申请主体已享受社区转型发展扶持的项目除外,但上述项目获扶持后新开发扩建的区域仍可申请建设扶持。下同)。其中:位于走廊西部的项目的最高扶持限额,按照《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下称《文化产业实施细则》)中对应集聚空间的最高限额执行;位于走廊中部的项目的最高扶持限额,按照《文化产业实施细则》中对应集聚空间的最高限额的1.2 倍执行;位于走廊东部的项目的最高扶持限额,按照《文化产业实施细则》中对应集聚空间的最高限额的1.5 倍执行。

  (二)奖励扶持。对位于走廊西部、中部和东部的数字创意产业类集聚空间,近两年内被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120 万元、150万元奖励;被省有关部门新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60 万元、75 万元奖励;被市有关部门新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 万元、36万元、45 万元奖励。

  对先后被认定为市、省、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园区的,可逐级分次申请奖励,同一项目仅可申请一次同级扶持。

  (三)运营扶持。对经认定的数字创意产业类集聚空间(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孵化基地除外),每年按照上年度考核情况,分别给予前两个考核等级获得者 50 万元、30 万元运营扶持。

  (四)房租扶持。对入驻走廊内已认定数字创意产业类集聚空间且租赁合同期为 3 年及以上的中小微数字创意产业类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单价的 30%、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4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办公房租补贴;对入驻的其他类型文化企业,按照《文化产业实施细则》第九条标准给予办公房租补贴。

  补贴期限累计均不超过 3 年。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已申请区内其它部门租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下同)。

  第六条 鼓励建设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孵化基地。

  (一)建设扶持。走廊内项目被认定为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孵化基地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可按照该项目认定前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总额(仅限第五条第<一>项中的相关投资项目及孵化基地配套的软硬件设备)的 30%给予建设扶持。其中:位于走廊西部的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位于走廊中部的项目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位于走廊东部的项目最高不超过75 万元。

  (二)运营扶持。对经认定的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孵化基地,每年按照上年度考核情况,分别给予前两个考核等级获得者30万元、20 万元运营扶持。

  (三)项目扶持。对入驻经认定的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孵化基地且经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数字创意产业类孵化项目,按最高不超过 100 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单价的50%、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 50 元的标准给予两年孵化期办公房租扶持。

  第三章 重点发展五大业态

  第一节 影视动漫业

  第七条 重点扶持影视拍摄服务。

  (一)影视拍摄基地建设扶持。走廊内项目被认定为影视拍摄基地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可按照该项目认定前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总额的 20%、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给予建设扶持。

  (二)虚拟拍摄数字化影棚建设扶持。对走廊内达到一定条件、能够满足院线数字电影或其他类型超高清视频拍摄需求的虚拟拍摄数字化影棚,经评审后按照其正式投入使用前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总额的 20%、能满足院线数字电影拍摄需求的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能满足其他类型超高清视频拍摄需求的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扶持。

  (三)影视拍摄场地运营扶持。对上述影视拍摄场地每年接待影视剧组数量超过 10 个、20 个、30 个、40 个的,对拍摄场地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的运营扶持。

  虚拟拍摄数字化影棚建在已认定影视拍摄基地内的,若两者为不同运营主体,可分开计算租赁场地影视剧组数量。

  (四)企业房租扶持。对入驻经认定的影视拍摄基地且租赁合同期为 3 年及以上的中小微文化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项标准给予办公房租补贴。

  第八条 重点扶持影视后期制作服务。

  (一)后期制作基地建设扶持。对经认定的影视后期制作基地,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给予其认定前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扶持。

  (二)后期制作企业房租扶持。对入驻经认定的影视后期制作基地且租赁合同期为3年及以上的后期制作企业或动画制作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单价的50%、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办公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对入驻基地的其他类型文化企业,按照《文化产业实施细则》第九条标准给予办公房租补贴。

  (三)后期制作补贴。对走廊内承接原创影视作品后期制作或动画制作业务的后期制作或动画制作企业,待电影作品全国公映、电视作品在省级及以上卫星频道播出、网络电影作品分成收入超过300万元、网络电视作品历史全网最高热度值达3000点后两年内,按照每部作品制作费用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制作补贴。

  (四)后期制作获奖奖励。对走廊内影视后期制作或动画制作企业作为获奖主体,获得奥斯卡金像奖和国际A类电影节中的柏林、戛纳、威尼斯电影节后期制作类奖项的,获得其他国际A类电影节、昂西动画节和中国金鸡百花奖后期制作类奖项的,获得其他国家级大奖后期制作类奖项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获奖奖励;获得上述奖项提名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20万元、5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因同一作品多次获奖的,只能申请一次获奖奖励;因不同作品获奖的,可分别申请相应获奖奖励。

  (五)后期制作贡献奖励。走廊内后期制作或动画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电影作品,近两年内获得奥斯卡金像奖和国际A类电影节中的柏林、戛纳、威尼斯电影节作品类主要奖项的,获得其他国际A类电影节、昂西动画节和中国金鸡百花奖作品类主要奖项的,获得其他国家级大奖作品类主要奖项的,分别给予制作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奖贡献奖励;电影作品获得上述奖项提名的,分别给予制作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奖贡献奖励。

  走廊内后期制作或动画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近两年内公开播映且票房收入、网络平台分成收入总计超过5亿元、2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制作企业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票房贡献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所获票房贡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同一企业参与制作的同一部作品多次获奖的,只能申请一次获奖贡献奖励;同一企业参与制作的不同作品获奖的,可分别申请相应获奖贡献奖励;同一作品有走廊内多家企业参与制作的,仅限排名最靠前的企业申请相应获奖和票房贡献奖励;获奖贡献奖励和票房贡献奖励可叠加申请。

  (六)后期制作软件购买补贴。对走廊内后期制作或动画制作企业近两年内购买正版专业制作软件的,给予购买费用的5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

  第九条 重点扶持影视宣发服务。

  (一)宣发活动扶持。对走廊内影视宣发企业近两年内组织举办的区内原创影视作品首映礼、见面会、点映会等宣传营销活动,按照实际发生组织推广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宣发活动扶持。

  (二)宣发贡献扶持。走廊内影视宣发企业独家发行或排名首位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待电影作品全国公映、电视作品在省级及以上卫星频道播出、网络电影作品分成收入超过300万元、网络电视作品历史全网最高热度值达3000点后两年内,按照每部作品发行费用20%、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独家发行)和10万元(排名首位发行)的标准给予宣发补贴。

  独家发行或排名首位发行的原创电影作品票房收入超过1亿元的,再按照发行费用的 50%、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独家发行)和 30 万元(排名首位发行)的标准给予宣发贡献奖励;票房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按照发行费用的100%、最高分别不超过 100 万元(独家发行)和 50 万元(排名首位发行)的标准给予宣发贡献奖励。

  (三)海外发行奖励。对走廊内企业近两年内将国内原创影视作品销售出口海外市场的,给予该企业所有影视作品海外年销售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海外发行奖励。

  同一部原创影视作品达到上述条件和第九条第(四)、(五)、(六)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第十三条扶持条件的,可集中一次性申请前述扶持。

  (四)电影分账票房奖励。对走廊内影视企业排名前两位出品(排名第二位出品的仅限第一出品为国内外头部影视企业,或该部作品票房超过1亿元的)并于近两年内在全国公映的原创电影,给予该企业票房分账收入的5%、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分账票房奖励。

  (五)网络影视作品合作收入奖励。对走廊内影视企业排名前两位出品(排名第二位出品的仅限第一出品为国内外头部影视企业,或该部作品网络分成收入超过8000万元的)的原创网络影视作品,在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等行业认可的头部视频网站播出后两年内,给予该企业实际分账收入的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分账收入奖励。

  对以独家制作、排名首位制作公司身份与上述视频网站合作制作的影视作品播出后,给予其制作收入的5%、最高分别不超过 200 万元(独家制作)、100 万元(排名首位制作)的制作收入奖励。

  (六)影视作品央视播出奖励。对走廊内影视企业排名首位出品的原创影视作品,近两年内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50万元;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30万元。

  主IP形象相同的系列作品只奖励一次;同一家企业每年所获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条 重点扶持影视配套服务。

  对专业提供服装、化妆、道具、置景、器材、灯光、车队、食宿、临时演员以及外联等影视配套服务的企业,给予其上一年相应服务营业总收入的5%、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重点扶持电影放映服务。

  (一)扶持影院规模化发展。对影院总数不少于3家的走廊内影院经营法人企业,年票房分账总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其票房分账总收入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本地影院放映本地电影。对走廊内影院经营法人企业近两年内放映区内原创电影,给予其单部电影在该企业影院的票房分账收入的 100%、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放映补贴。

  第十二条 重点扶持影视衍生产业。

  (一)鼓励影视版权衍生开发。对走廊内影视企业近两年内将公开播映后的原创影视作品的衍生开发版权,授权进行文创产品开发并投入市场销售的,给予其版权授权分成收益的20%、单个版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衍生开发奖励(每部影视动漫作品仅奖励一个版权)。

  (二)鼓励发展影视经纪公司。走廊内具有相应资质的影视经纪公司旗下签约三年及以上的影视艺人,在奥斯卡金像奖和国际A类电影节中的柏林、戛纳、威尼斯电影节,在其他国际A类电影节和中国金鸡百花奖,在其他国家级大奖中获得最佳男女主角的,分别给予经纪公司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在原创公映电影中出演男女主角且电影票房超过5亿元、3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经纪公司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重点扶持影视精品创作。

  (一)影视精品获奖奖励。走廊内影视企业原创影视作品获得奥斯卡金像奖和国际A类电影节中的柏林、戛纳、威尼斯电影节作品类主要奖项的,按照出品单位排名顺序(同部作品有走廊内多家影视企业参与出品的,只扶持排名靠前的一家企业,下同)分别给予500万元(第一出品)、100万元(第二出品)奖励;获得提名的分别给予300万元(第一出品)、50万元(第二出品)奖励。

  获得其他国际A类电影节、昂西动画节和中国金鸡百花奖作品类主要奖项的,按照出品单位排名顺序分别给予300万元(第一出品)、50万元(第二出品)奖励;获得提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第一出品)、30万元(第二出品)奖励。

  获得其他国家级大奖作品类主要奖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第一出品)、30 万元(第二出品)奖励;获得提名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第一出品)、10 万元(第二出品)奖励。

  获得广东省影视类项目重要荣誉的,分别给予30万元(第一出品)、10万元(第二出品)奖励。

  同一部作品只能申请一次获奖奖励。

  (二)超高清内容扶持。对走廊内影视企业制作并被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4K、8K超高清内容,给予市级扶持的50%配套扶持,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重点选题奖励。近两年内走廊内影视企业创作的原创电视剧获得国家重点电视剧选题的,按照出品单位排名顺序分别给予100万元(第一出品)、30万元(第二出品)重点选题奖励。

  获得广东省重点电视剧选题的,分别给予50万元(第一出品) 、10万元(第二出品)重点选题奖励。

  第二节 游戏电竞业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自主开发游戏。

  (一)出版奖励。对走廊内游戏企业自主开发并在近两年内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运营的游戏,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奖励。

  (二)赛事应用奖励。对近两年内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并被选为全国或国际电子竞技职业大赛赛事游戏的,再给予单个项目 100 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游戏企业做大做强。

  (一)收入奖励。走廊内游戏企业自主研发的单款游戏首次出版运营后当年或次年实际收入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单款游戏收入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高新技术奖励。对走廊内游戏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由科技创新主管部门按有关扶持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电子竞技俱乐部。

  (一)俱乐部落户奖励和参赛奖励。由体育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扶持政策进行扶持。

  (二)俱乐部房租扶持。对未入驻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的电竞俱乐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项中数字创意产业类企业的标准给予办公房租补贴。

  第十七条 鼓励举办电子竞技类赛事和活动。

  (一)对走廊内文化企业组织举办的电子竞技赛事,符合区体育产业政策相关扶持条件的,由体育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扶持政策进行扶持。

  (二)对走廊内文化企业近两年内联合头部游戏电竞企业在区内共同举办各级电子竞技赛事的,不符合区体育产业政策相关扶持条件的,按照组织推广费用的50%给予赛事扶持。其中:国际性赛事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全国性赛事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粤港澳大湾区级赛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走廊内文化企业近两年内联合头部游戏电竞企业,在区内共同举办“电竞+”“游戏+”“数字娱乐+”等非赛事类综合性活动的,按照单个活动组织推广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活动扶持。

  第十八条 鼓励建设和运营电子竞技场馆。

  对企业投资兴建的电子竞技场馆﹐由体育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扶持政策进行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剧本游戏数字化发展。

  (一)数字化剧本创作扶持。对走廊内上年度剧本游戏相关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剧本游戏企业,按照其独家签约作者创作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化剧本上年度销售总收入的3%、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作扶持,单个企业累计扶持不超过60万元。

  (二)剧本游戏数字化平台扶持。对走廊内上年度剧本游戏相关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剧本游戏企业建设运营的线上版权保护平台、线上交易平台、线上开本平台,经评审按照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的3%、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扶持,单个企业累计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纸质剧本线上销售扶持。对走廊内上年度剧本游戏相关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剧本游戏企业独家签约作者创作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纸质剧本通过线上平台销售的,按照其上年度销售总收入的3%、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线上销售扶持,单个企业累计扶持不超过60万元。

  (四)数字化场景门店运营扶持。对走廊内剧本游戏企业运营的线下门店,运用全息、VR、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和设备进行主题设定、情景设置和运营管理的,经评审按照其门店上年度销售总收入的3%、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数字运营扶持,单个企业累计扶持不超过60万元。

  (五)剧本游戏数字化孵化基地扶持。对走廊内文化企业投资运营的剧本游戏类数字化孵化基地,按照第六条标准给予建设扶持、运营扶持和项目扶持。

  第三节 网络视听业

  第二十条 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分成收益配套扶持。

  对走廊内文化企业原创的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综艺、网络小视频、游戏电竞节目直播(转播)以及其它网络视听节目(下同),近两年内获得头部网络视听平台实际分账收入超过50 万元的,按照实际分账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第二十一条 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奖励配套扶持。

  对走廊内文化企业原创的网络视听节目近两年内获得国家、省、市奖励或扶持的,按照所获扶持或奖金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第二十二条 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版权交易配套扶持。

  对走廊内文化企业原创的网络视听节目版权近两年内被头部网络视听平台收购的,按照版权交易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第二十三条﹐对网络视听服务企业进行重点扶持。

  (一)网络直播企业扶持。对走廊内网络直播企业年服务收入和销售分成收入总计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奖励。其中:首年申请按照上年服务收入和销售分成总收入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自第二次申请开始,每年按照其与上次申请时年度增长部分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网络内容服务企业扶持。对走廊内网络内容服务企业年服务收入和销售分成收入总计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奖励。其中:首年申请按照上年服务收入和销售分成总收入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自第二次申请开始,每年按照其与上次申请时年度增长部分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节 数字设计业

  第二十四条 鼓励数字设计企业规模化发展。

  对走廊内数字设计企业近两年内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的,按照其上年度设计服务总收入的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数字设计企业专业化发展。

  对走廊内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且主营业务为多媒体设计、动漫产品设计、体现交互式创意设计、虚拟化文化创意设计、数字化文化创意设计、网络化文艺创作设计或数字建筑设计的专业数字设计企业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内容作品,在其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两年内,经评审给予该项目销售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数字内容开发扶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数字设计企业创新型发展。

  对走廊内数字设计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由科技创新主管部门按有关扶持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数字设计企业积极参评参赛。

  对走廊内数字设计企业近两年内以法人单位为主体获得国内外知名设计奖项最高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工业设计企业由区工信部门依照有关政策条款给予扶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文创IP开发设计。

  走廊内文化企业近两年内对自有知识产权项目进行文创产品衍生开发且衍生产品年销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该项目销售总额的3%、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文创IP开发设计奖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数创软件开发设计。

  对走廊内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软件研发企业研发设计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创意行业软件,在其完成研发设计并推向市场后两年内,经评审给予该项目实际研发和推广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数创软件开发设计扶持。

  第三十条 鼓励数字设计为传统文化赋能。

  对走廊内文化企业通过数字设计对传统文化资源和传统优势文化产业业态进行数字化转化的项目﹐在其完成研发设计并推向市场后两年内,经评审给予该项目销售总额的3%、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数字化转型扶持。

  第五节 数字硬件业

  第三十一条 鼓励数字硬件企业提高原创研发水平。

  对走廊内上年度纳税超过100万元的数字终端、数字装备企业研发的具有专利权的原创项目,在其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两年内,经评审按照该项目销售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标准给予原创研发扶持。

  第四章重点开展投资推广工作

  第三十二条 鼓励区外影视后期制作重点企业到走廊拓展经营业务。

  对获得第八条第(四)项相关奖项的区外后期制作或动画制作企业,将全部经营业务移入走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前期奖励(均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本章涉及前期奖励的均参照此标准分三年拨付);上述企业将部分经营业务移入走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前期奖励。

  对获得第八条第(四)项相关奖项提名的区外后期制作或动画制作企业,将全部经营业务移入走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前期奖励;上述企业将部分经营业务移入走廊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前期奖励。

  第三十三条 鼓励区外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和重点企业到走廊拓展经营业务。

  (一)对数字创意产业类IPO上市企业、“深圳市总部企业”将全部经营业务移入走廊的,给予500万元前期奖励,并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内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4%、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给予连续三年经营奖励。

  对上述企业将部分经营业务移入走廊的,给予200万元前期奖励,并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内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4%、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年经营奖励。

  (二)对数字创意产业类“全国文化企业30强”企业将全部经营业务移入走廊的,给予300万元前期奖励,并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内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4%、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给予连续三年经营奖励。

  对上述企业将部分经营业务移入走廊的,给予100万元前期奖励,并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内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4%、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年经营奖励。

  (三)对中央文化企业将部分经营业务移入走廊的,给予200万元前期奖励,并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内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4%、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年经营奖励。

  (四)对数字创意产业类“深圳文化企业100强”企业将全部经营业务移入走廊的,给予200万元前期奖励,并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内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4%、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连续三年经营奖励。

  对上述企业将部分经营业务移入走廊的,给予50万元前期奖励,并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内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4%、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年经营奖励。

  (五)对头部网络视听(文学)平台、影视动漫企业、游戏电竞企业将经营业务全部移入走廊的,给予200 万元前期奖励,并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内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4%、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连续三年经营奖励。

  对上述企业将部分经营业务移入走廊的,给予100万元前期奖励,并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内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4%、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年经营奖励。

  (六)对填补区内产业链薄弱环节的数字创意产业领域重点企业将全部经营业务移入走廊的,经评审后给予200万元前期奖励,并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内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4%、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连续三年经营奖励。对上述企业将部分经营业务移入走廊的,经评审后给予100万元前期奖励,并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内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4%、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年经营奖励。

  (七)对数字创意产业类“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全部经营业务移入走廊的,给予50万元前期奖励,并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内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4%、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连续三年经营奖励。

  (八)对影视动漫、游戏电竞、数字设计、网络视听、网络文学、数字多媒体、剧本游戏数字化平台等领域的区外重点企业,将全部经营业务移入走廊的,经评审后给予50万元前期奖励。

  第三十四条鼓励政企联动开展投资推广工作。

  (一)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开展的投资推广活动,符合园区投资推广活动扶持条件的,由区投资推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进行扶持。

  (二)对走廊内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运营机构引进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至(七)项中优质企业的,按照每引进一家企业奖励10万元、每家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招商奖励。

  第五章 重点加强品牌建设

  第三十五条 鼓励开展品牌建设。

  对走廊内文化企业、高校、文化产业集聚空间或文化产业类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走廊品牌工程,经备案及验收后按照其建设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扶持。

  第三十六条 鼓励举办品牌推广活动。

  对走廊内文化企业、高校、集聚空间或文化产业类社会组织举办的、有助于走廊品牌推广的数字创意类大赛、展览或展销(交易)会,按照其活动组织推广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扶持。

  对上述单位举办的、有助于走廊品牌推广的其他类型数字创意推广活动,按照活动组织推广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扶持。

  第三十七条 鼓励举办高端品牌赛事。

  (一)赛事扶持。对经我区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相关工作领导机构批准且具有国际性、专业性、常设性特点的数字创意产业类品牌赛事,给予前三届举办费用全额扶持,每届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

  (二)产业转化扶持。对上述赛事获奖作品在区内进行产业转化给予分类扶持:获奖作品由作者在区内开办文化企业转化为文化产品并对外销售的,按照首年或次年销售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产业转化奖励;获奖作品由作者授权区内文化企业转化为文化产品并对外销售的,按照首年或次年销售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区内文化企业产业转化奖励;获奖作品由作者授权区内文化企业转化为非文化产品并对外销售的,按照首年或次年销售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区内文化企业转化奖励。

  ( 三)房租扶持。上述赛事获奖作者在走廊内数字创意产业类集聚空间开设数字创意类企业的,或在走廊内数字创意类创新孵化基地进行创业孵化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分别给予房租补贴和孵化扶持。

  第三十八条 鼓励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一)建设扶持。走廊内项目被认定为龙岗区数字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且投资总额(仅限第五条第<一>项中的相关投资项目及公共服务平台配套的软硬件设备)达到300万元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可按照该项目认定前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总额的40%申请建设扶持。其中:总投资在3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最高扶持不超过150 万元;总投资在500万元至700 万元(不含)的,最高扶持不超过250 万元;总投资在700万元至 1000 万元(不含)的,最高扶持不超过350 万元;总投资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最高扶持不超过400 万元。

  (二)运营扶持。对经认定的数字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按照上年度考核情况,分别给予前两个考核等级获得者30万元、20万元运营扶持。

  第三十九条 鼓励建设招商推介平台。

  对经我区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相关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建设的异地招商推介平台,给予建设和运营全额扶持。其中:一次性建设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运营扶持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四十条 鼓励开办职业培训课程。

  对走廊内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类社会组织联合高校或具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备案资质的机构,开设经认可的、面向社会的行业性数字创意产业类职业培训课程的﹐按照开办课程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文化企业或社会组织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受理与监管

  第四十一条 申报、受理和审议。

  (一)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并依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等综合情况,对项目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制订和发布相关申报指南、操作规程,明确各类申报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受理项目申请。

  (三)政策修订及解释、材料受理、项目评审和部分项目的绩效评估,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相关科室专项负责,形成相互监督的项目评审操作制度。

  (四)扶持项目分为评审制项目和核准制项目两类,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

  (五)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龙岗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复审,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则不予扶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有关程序拨付经费。

  第四十二条 绩效管理。

  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监督管理。

  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推动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且前述扶持条款未能覆盖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后给予扶持。

  第四十五条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我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的扶持。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扶持项目(除第四十四条外)均为事后扶持;除第七条第( 二)项、第十九条第( 二)、(四)项、第二十五、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六)、(八)项为评审制项目外,其他均为核准制项目。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走廊西部范围为走廊位于平湖、布吉、吉华、坂田和南湾五个街道的部分,中部范围为走廊位于横岗、园山和龙城三个街道的部分,东部范围为走廊位于龙岗、宝龙和坪地三个街道的部分。

  第四十八条 为统筹推进数字创意产业在全区均衡发展﹐在走廊规划范围之外的区内其他数字创意产业类企业和项目,达到相应扶持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本实施细则的扶持。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12 月26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2〕1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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