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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五部门联合发布“前海金融30条”

  “前海金融30条”涵盖民生金融、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现代金融产业发展、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等六大方面,提出——

  到2025年,建立健全以金融业扩大开放、人民币国际化为重点的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基本实现与香港金融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金融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体系更加完善,金融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彰显

  到2035年,实现以负面清单为基础的更高水平金融开放,跨境资金高效便捷流动,基本建成与国际接轨的金融领域规则体系,金融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为全国金融业扩大开放起到更强示范引领作用

  ■ 深圳特区报记者 邹媛

  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前海金融30条”),提出30条金融改革创新举措,涵盖民生金融、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现代金融产业发展、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等方面,为前海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合作平台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撑的同时,依托前海合作区加强深港金融合作,将进一步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作用,促进深港两地之间金融服务业的开放与联通。

  民生优先 香港居民将可实现信用卡视频面签

  深化深港金融合作,将优先从服务民生领域的金融创新展开。“前海金融30条”提出,扩大香港居民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II类、III类银行账户试点银行范围,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加强线上业务创新,试点开展信用卡视频面签;同时,在香港居民信用融资方面,在征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商业银行依法共享其香港母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状况,为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生活和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并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深圳市地方征信平台,探索深港跨境征信合作。

  拓展香港金融业发展空间方面,支持香港打造资产管理中心,允许香港私人银行、家族财富管理机构等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资产管理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资理财公司,依法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且支持高水平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为香港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跨境办公以及香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等迭代升级提供空间载体;不仅如此,还将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与香港金融机构依法联动开展金融业务创新,提高相关国际业务能力,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服务。

  创新加码 支持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

  深港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如何实现更进一步互联互通?“前海金融30条”提出,要扩大港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支持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银行在前海合作区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支持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在境内开展跨境业务试点、承销熊猫债业务等。不仅如此,“前海金融30条”还提出允许证券业金融机构在香港开展直接融资,允许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通过境外上市等跨境融资方式补充资本金;支持前海合作区内企业依法利用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等)平台进行融资及开拓海外业务,以及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优质地产及基础设施项目在香港上市及进行融资。

  在深港交易合作与创新方面,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推动内地与香港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建设;

  且加快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支持前海合作区保险机构与香港保险机构合作开发针对合作区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险、养老险、航运险、信用保险等跨境保险产品;同时,依法合规建设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支持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大宗商品跨境现货交易人民币计价结算业务,并依法合规拓展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的业务及功能,有序丰富交易品种,增强大宗商品定价能力。

  扩大开放 跨国企业可在前海率先设立财资中心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在前海扩大开放。“前海金融30条”提出,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地区银行在前海合作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拓展内地业务;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基金销售公司。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同时,允许跨国企业在前海合作区率先设立财资中心。

  提升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方面,要在前海合作区实施更便利的货物贸易资金结算措施,对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实施更便利的资金收付措施。对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措施。支持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允许银行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开展真实、合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允许前海合作区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探索运输发票网上核验,便利境内运费划转。

  值得一提的是,“前海金融30条”提出,在前海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培育以服务“扩区”后产业体系和中小微企业为导向的金融业态。在绿色金融领域,支持前海合作区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开展环境(包括与气候相关,下同)信息披露试点,探索深港互认的、统一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在供应链金融领域,鼓励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金融科技发展方面,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领先的深港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或实验室。

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http://sztqb.sznews.com/PC/content/202302/24/content_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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