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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转型操作规程】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工业经济稳增长提质量的若干措施》(深府〔2022〕4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经费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有序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项目,实现以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引领数字化转型,助力深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政策目标,参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项目扶持计划,是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落实《若干措施》中“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措施,专项设立纳入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为本市规上工业企业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项目,予以专项经费资助的制度性专项计划。

  本操作规程所称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是指聚焦制造业企业及其产业链、供应链,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对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业务环节,进行软硬结合的数字赋能,重构传统工业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效协同和资源配置优化,催生新模式新业态的改造活动。

  本操作规程所称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的服务商开展,为本市规上工业企业提供的,帮助企业认识自身数字化发展水平现状、存在短板,提出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目标、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供商、同行业对标对象的,免费的咨询诊断项目。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项目扶持计划申请通知,对项目实施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职责明确、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事前备案、质量把控、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部门决策、社会公示、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对项目的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对服务商已实施完毕且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项目,按照《若干措施》规定的资助标准,予以无偿资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强化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列入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实行客观定性、量化评价的审核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扶持计划的申请指南,组织项目的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以及涉及本项目扶持计划的后续管理工作;协助市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扶持计划的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扶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提示服务商严格按本操作规程、申请指南等文件要求组织好咨询诊断项目的实施、申请专项经费资助,按时提交审核材料,对所提交项目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配合完成现场核查等项目审核工作,按要求开展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过程监督、项目审核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第八条 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动员、供需对接、过程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服务商应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主动与企业对接,认真实施咨询诊断,积极动员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

  第三章 咨询诊断工作流程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区实际,每年度向相关区工信主管部门下达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工作任务2000个左右。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备案、遴选、政府采购等多种方式,确定当年度服务商名单。

  备案或遴选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区工信主管部门通过召开宣讲动员会等方式,组织服务商与企业进行供需对接。

  服务商与企业签订咨询诊断合同后,双方共同向企业所在区工信主管部门备案。区工信主管部门在备案数量达到当年度下达工作任务后或当年度工作截止期限到达后停止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服务商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当年度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工作要求,组建若干个咨询诊断工作组,对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按照“分级分类、一企一策”原则,形成咨询诊断报告。

  项目完成后,企业对服务商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十四条 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咨询诊断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服务商应对整改意见立即予以落实。

  第四章 资助条件、数量、标准及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度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当年度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服务商申请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项目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当年度确定的服务商组织实施;

  (二)项目对象为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项目已向企业所在区工信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五)项目起止时间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当年度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工作的起止时间内,且已实施完成;

  (六)企业对服务商的满意度评价为满意;

  (七)市、区工信主管部门针对服务商提出的整改意见已落实;

  (八)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请情形;

  (九)满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当年度对咨询诊断的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在2022-2025年期间,每年资助2000个左右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项目。

  第十八条 按照每个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项目最高资助5万元的标准,依据实施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对服务商予以资助。

  第十九条 服务商申请项目扶持计划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年度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项目扶持计划申请书》(以下简称《扶持计划申请书》);

  (二)服务商与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

  (三)服务商实施各项目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书》、工作小结等材料;

  (四)服务商为企业出具的《咨询诊断报告》;

  (五)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所提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没有收到整改意见则提供无相关情况的说明;

  (六)企业对服务商的满意度评价表;

  (七)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的工作总结;

  (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项目实施上一年度服务商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

  (九)“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下载的服务商的信用报告。

  (十)其他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材料。

  第五章 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请指南,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请指南应根据本操作规程明确项目实施起止期限、资助条件、受理时间、申请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

  (二)申请资助。服务商应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相关在线系统上填写《扶持计划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请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服务商提交的《扶持计划申请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并作出形式预审意见。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申请材料,应向服务商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内容不存在合规性问题的,予以受理。

  (四)材料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申请材料初审。对材料初审不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终止审核程序。

  (五)现场核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每家服务商实施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咨询诊断项目的真实性、咨询诊断报告的实用性、企业满意度。对现场核查不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终止审核程序。

  (六)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服务商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规上工业企业是否经营正常等情况,进行查询或征求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查询或征求意见反馈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服务商和项目,终止审核程序。

  (七)制定资助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所列的资助标准、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拟定服务商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拟定当年度项目资助计划。

  (八)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资助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服务商名称、实施咨询诊断的规上工业企业名称、拟资助金额。公示期间,包括服务商、企业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资助计划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被异议的服务商或项目展开复审与调查,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九)下达项目资助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下达的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金前,发现下列情形,可以撤销项目、终止资金拨付:

  (一)服务商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发现服务商出现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影响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资金绩效的;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需要终止资金拨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服务商及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获得资助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一)服务商实际情况与《扶持计划申请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参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及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后续资金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不符合本操作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撤销项目,向服务商追缴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其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服务商、企业以及为项目扶持计划提供事务性、辅助性、专业化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的各相关工作人员,如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的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所述《扶持计划申请书》等相关表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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