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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奖补及申报条件汇总_生态环境专项资金

  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奖补及申报条件汇总

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奖补及申报条件汇总_生态环境专项资金

项目名称: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申报条件:

  (1)更新后的污染处理设施已投入运行,且运行时间不超过4年;

  (2)更新前的污染处理设施可正常使用;

  (3)更新后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稳定,自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前9年内无超标排放记录。

  奖补标准: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支持。


项目名称: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

  申报条件:

  (1)保险标的在深圳市内,且申报补贴时处于在保状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承保公司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保险合同条款文本须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正式文本。

  奖补标准: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可按上年度实缴保费的20%给予补贴。


项目名称: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项目

  申报条件:

  (1)项目投资必须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

  (2)已完成投资决算。

  (3)项目实施后,生态工程区生态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系统稳定性逐步增强。

  奖补标准: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项目名称: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重点领域生态环境能力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后形成我市政府固定资产,实现我市生态环境管理能力提升;

  (2)已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已明确资金使用对象、使用标准、预算明细、实施计划和管理措施等;

  (3)不能为其它专项资金配套项目。

  奖补标准: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取事前补贴资助方式。可按建设费用全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项目名称: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补贴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审核期内无噪声违法、集体信访投诉记录;

  (2)项目自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追溯0年内无申报记录;

  (3)项目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项目申报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施工场界隔声围挡(仅限声屏障,不包括钢结构装配式围挡、PVC围挡和砌筑式围挡)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4403/T63-2020)6.4.2要求及相关声屏障设计规范;

  ②施工机械设备和工艺采取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4403/T63-2020)中“7 噪声污染控制措施”的相关措施。

  奖补标准: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可按不超过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予以支持。


项目名称: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绿色创建奖励

  申报条件:

  (1)符合绿色创建补贴支持领域的单位(申报主体可以是创建单位,也可以是由创建单位委托的运营机构,但需创建单位证明申请补贴的内容与委托运营的内容不重复);

  (2)申领了向公众开放环境设施、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其中一个项目的补贴(包括一次性补贴和活动补贴)的单位或机构,不得重复申领另外两个项目的补贴;

  (3)已领取了年度市科协科普宣传补贴的活动项目,不作为有效活动计入本扶持计划活动补贴。

  奖补标准:

  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根据具体开展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活动补贴。

  (1)2020、2021年被列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的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对被列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的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的单位,根据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室内活动每次参与人数≥40人或室外活动每次参与人数≥20人,视为有效活动)给予活动补贴。

  (2)2020、2021年被命名为深圳市环境教育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2020、2021年被命名为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2020、2021年被列入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名单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对深圳市环境教育基地、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根据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室内活动每次参与人数≥40人或室外活动每次参与人数≥20人,视为有效活动)给予活动补贴。

  (3)2020、2021年被命名为深圳市自然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2020、2021年被列入广东省自然学院试点名单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2020、2021年被列入国家自然学校能力建设项目自然学校试点名单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对深圳市自然学校、广东省自然学院试点、国家自然学校能力建设项目自然学校试点,根据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室内活动每次参与人数≥40人或室外活动每次参与人数≥20人的,视为有效活动)给予活动补贴。


项目名称: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产业公共服务机构扶持计划

  申报条件:

  (1)建设单位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的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服务平台位于本市且运营两年以上;

  (3)服务平台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

  (4)服务平台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5)服务平台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6)服务平台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明确。

  奖补标准: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可按不超过平台建设运营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予以支持。


项目名称: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生态环境技术发展项目

  申报条件:

  (一)已落实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保障条件;

  (二)项目采用的技术成果经权威机构认证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三)与同类项目相比,具有可量化的先进性;

  (四)项目应在年度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追溯9年内建设完成。

  奖补标准: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可按不超过平台建设运营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项目名称: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强制性清洁生产奖励扶持项目

  申报条件:

  2021年度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经市生态环境部门评定为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

  奖补标准: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取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不予奖励。


项目名称: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工业入园扶持项目补贴

  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具备本市环保审批手续;

  (2)项目单位应符合所入驻园区的入园基本条件;

  (3)入园后稳定运行时间不少于1年;

  (4)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所入驻园区的污水处理总量控制要求。

  奖补标准: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结合企业废水排放情况进行补贴,按企业原环评批复、原排污许可证中日排放水量指标,一次性补贴500元/吨;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补贴。


项目名称: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扶持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项目投资方。

  (2)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3)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项目获得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推荐;

  ②公共服务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服务定位,提供相关环保技术的共性开发、研究咨询、交流转化等服务。

  奖补标准: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50万元/个的标准予以支持(建设费用小于50万元,按照实际费用予以支持)。


项目名称: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项目

  申报条件:

  (1)项目投资必须由项目单位承担;

  (2)实施后提高了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减少了污染物排放,取得较好的环境效益。

  奖补标准: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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