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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团体标准】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经费使用,确保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称标准经费)是协会设立的用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标准经费原则上用于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专款专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根据软件行业发展需要,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向政府、企业、社会机构等多渠道方式筹集:

  (一)协会根据行业需要发起或参与的基础通用、公共服务类团体标准,由协会自筹标准经费;

  (二)科研院校、生产经营等单位申请制修订团体标准,原则上由标准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自筹标准经费;

  (三)多家单位申请同一团体标准,共同协商筹集标准经费;

  (四)欢迎致力软件事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标准工作并赞助标准经费;

  (五)政府资助等其他来源。

  第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申请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时,应同时说明标准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经协会审核纳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后,由协会与标准牵头单位签订《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备忘》,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争取按计划推进标准制修订任务。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五条 由协会负责经费管理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其经费应根据需要本着厉行节俭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

  第六条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团体标准立项及报批的审查、论证评估;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资料查找、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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