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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质量提升、建设质量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推进质量变革创新,加快提升经济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打下坚实基础,根据《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3号)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3-08-01 10:21:47 市级   专项资金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100万)

组织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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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好支撑质量品牌扶持政策牵引效应的发挥,根据《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3号)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质量提升、建设质量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推进质量变革创新,加快提升经济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打下坚实基础,根据《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3号)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是指经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落实经市政府决定的促进质量品牌发展政策措施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本操作规程主要对增强产业质量品牌优势、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强化质量基础设施支撑、打造质量品牌领航企业、营造质量品牌发展生态等方面进行资助。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是市市场监管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以及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查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注重绩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主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以下资助方式:

  (一)事后资助。对已实施完毕且符合资助条件的相关项目,按照资助标准予以事后无偿资助。

  (二)分期资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相关项目,采取分段拨付的形式予以资助,每期拨付金额根据相关项目的资助标准确定。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及时修订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负责通过信息化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储备、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第八条 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助的项目类别和条件

  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条件由基本资助条件和专项资助条件两部分组成。资助项目除必须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各项基本资助条件外,还必须符合资助项目相对应的各项专项资助条件。基本资助条件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成立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属于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组织;

  (二)项目实施单位为资助项目的执行人,是项目管理的主体,联合体实施的应以合作协议方式确定主导单位为项目实施单位,联合体的所有单位均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资助项目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应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保证承诺书;

  (三)资助项目实施地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项目实施单位持续诚信合法经营,未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效期内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部门相关项目资助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不存在将本属同一完整事项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并多头申报本专项资金所列项目情形;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

  (六)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实施资助项目所需的资金、专业技术团队、设备设施和管理能力,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对行业质量提升扶持项目的资助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资助方向如下: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以打通行业质量堵点、补牢技术基础短板为目标提供重点突出的综合解决方案和服务,推动行业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专项资助条件如下:

  1.项目实施单位(含联合体)具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等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行业服务与管理、战略咨询、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管理、品牌服务、安全评鉴、科技信息、资信评估等资质、技能和经验,或能集聚整合上述专业资源;

  2.项目需提前申报备案,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分为立项申报和审核验收两个阶段,立项后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延期须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同意且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3.总体实施方案需求清晰、措施可行、进度明确、目标量化,符合质量提升工作有关政策要求(拟取得的项目目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评审验收的依据);

  4.项目团队核心人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带头人应有副高、硕士以上学历或高层管理人员资历,具备较高的专业造诣;

  5.项目实施完毕,除合同约定目标外,至少满足以下绩效指标体系中三个方面的绩效目标:产品质量水平上,制造业质量指数增幅超过1.5%或产品质量统计调查合格率85%以上,未出现行业性、系统性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制造过程质量上,中小企业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普及率提高50%,研发质量管理、精益生产或质量体系受训人员超过200人次;供应链质量协同上,新增领先性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5件以上,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公认认证推广率达80%;经济社会贡献上,目标行业增加值较期初财年增长2%以上,总质量损失下降3000万元;质量发展能力上,布局一批产业急需的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试验验证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或形成可复用的生产应用服务平台、基础数据库等。

  (三)申报材料如下:

  1.立项申报材料。包括《资助项目申请表》、承诺声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核心团队名单。

  2.审核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合同》《项目总结报告》以及其他能反映项目实施过程及成效的视频和图文等佐证材料。《项目总结报告》需对照本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说明在质量软硬件建设方面的推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推动贸易规则对接、产业标准升级、供应链管理协同、计量检测平台建设、品类品质开发、检验检测服务提升、高端产品认证、供需匹配衔接等方面的工作进展;形成的产业标准、技术规范、测试方法、新型认证、知识产权、产业调查报告等知识成果;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产生的贡献。

  (四)资助标准如下:分段资助。对落地行业质量提升方案具有示范效应、整体提升产业竞争力上见效明显的单位,予以300万元资助。其中,项目签订合同后,予以30万元启动期资助;项目验收后,予以270万元后续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2个项目,同一单位(联合体)申报不超过1个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一经立项,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推进工作,完成约定目标;应当每半年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项目进度,并在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对于擅自调整、无故延期或延期严重的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将酌情调减后续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不再下达后续资助资金或追回已资助资金,相关项目实施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项目。

  (五)审核方式如下:实行评审制。成立5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分别在立项阶段和验收阶段,根据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资助条件、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对项目策划的系统性、过程展开的充分性、绩效目标及结果的有效性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产业集群品牌化发展项目的资助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资助方向如下:支持产业园区、开发区、集聚区、专业市场等联合开展品牌创建,打造集群区域品牌,增强在更大范围内集聚资源、融通创新、拓展市场的能力,争创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打造优势特色集群区域品牌。

  (二)专项资助条件如下:

  1.获得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相关称号,获得时间为近3年内;

  2.项目实施单位是园区(开发区、集聚区、专业市场等,下同)创建工作的责任人和实际执行人,以园区名义申请示范区;

  3.项目按批准创建、认定命名两个阶段分别申报立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三)申报材料包括:相关证书或佐证文件。

  (四)资助标准如下:分段资助。对获得“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承办单位最高100万元资助。其中,入围“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创建园区”的,予以50万元启动期资助;获评“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予以后续资助,未能通过验收认定,或创建中止的,不予后续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2个项目,同一实施单位(联合体)申报不超过1个项目。同一园区再次获得同一称号的,不重复资助。

  (五)审核方式如下:实行核准制。本项目无需评审,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项目的资助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资助方向如下:支持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开展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活动,助力实现“双碳”发展目标。

  (二)专项资助条件如下:企业成立运行2年以上,已获得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

  (三)申报材料包括:相关认证证书。

  (四)资助标准如下:事后资助。对通过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的企业,按每张证书予以最高10万元资助,同一企业当年可获资助量限3张证书。

  年度资助总额最高600万元,按照预算额度总控的原则,根据认证证书数量折算分配。

  (五)审核方式如下:实行核准制。本项目无需评审,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对质量攻关和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资助方向如下:支持企事业单位对标国际一流,围绕提高关键原材料、重要产品、重大装备的质量和可靠性、安全性、环保性以及全生命周期成本效益,组织开展关键、共性质量技术攻关和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实现优产提质降本增收。

  (二)专项资助条件如下:

  1.申报质量攻关及创新子项目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形成安全、可靠、高性能、经济性、环保性和良好用户体验的产品和服务,且在改善成本效益、促进新产品开发或提高竞争优势,以及形成可复用的新理论、新工艺、新技能上见到成效。其中,质量技术攻关主要指破解制约质量提升的工程技术难题,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与可靠性优化、数字化质量工具开发及应用、计量原理与测试技术、质量追溯性技术及工具应用、产品再生利用技术、安全评价、合格评定等技术、技能、工法、模块或方案等;质量管理创新主要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方法论,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战略管理、风险管理、精益管理、流程优化、实验室管理、质量持续改善、质量成本管理、供应链质量集成、顾客关系管理等理论、模型、方法、工具或知识等。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相同原理、技术、方法的项目仅资助一次。

  2.申报国内外顶级质量赛事荣誉资助子项目的,上年度获得国际质量管理小组大会(ICQCC)、国际质量创新大赛优胜项目,或在全国质量创新与技术成果交流活动中获得最高等次奖项。

  (三)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质量攻关及创新子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资助项目申请表》、所在单位出具的结题报告或专业学术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出具的荣誉证书、项目投入产出测算报告;

  2.申报国内外顶级质量赛事荣誉资助子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相关荣誉证书或佐证文件。

  (四)资助标准如下:事后资助。对质量攻关及管理创新项目,择优予以最高20万元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资助项目不超过2项。对于在质量技术领域国内外顶级赛事中取得重大荣誉的项目,予以20万元资助,同一项目仅资助1次。

  (五)审核方式如下:质量攻关及创新子项目采取评审制。成立5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对项目的实用性、技术经济效果和示范推广价值进行综合评审(含材料评审或必要的现场核查)后确定排名前15的单位。国内外顶级质量赛事荣誉资助子项目采取核准制,无需评审,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对质量数字化管理试点示范项目的资助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资助方向如下:支持企事业单位以数字化赋能产品服务多样化创新,深化研发设计、采购生产、物流交付、运维服务等环节的产品质量数据应用,促进质量管理流程再造、模式再造和价值再造。鼓励探索数字检测、智能监测检测、数字技术产品验证、软件检测工具、数字认证等新技术方法和新服务。

  (二)专项资助条件如下:

  1.申报检验检测机构数字化改造升级子项目的,以提升检验检测数字化水平为主要目的,能够达到自动化采集和保存检验检测数据、自动计算检测结果、提升检验检测效率,以及防范虚假检测、不实检测的效果,在检测过程管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生成等关键环节实现了数字化。申报企业质量管理数字化再造子项目的,以形成数字化质量解决方案为主要目的,包括产品研发生产、交付与质量保证的数字化管理工具与工程方法,面向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智能消费体验的方案设计、应用验证、追溯系统等。

  2.申报单位主要质量管控活动的报表电子化率达到60%以上、50%的关键业务流程能够标准量化和信息化,关键质量数据可实现通过信息化手段获取和共享,且采用了不少于1项质量数字化管理工具、系统;或对照有关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的国家标准自评达到二级及以上。

  (三)申报材料包括:《资助项目申请表》、项目成果报告、能反映项目应用实景及业务统计数据的视频图文、用户反馈、科技成果等佐证材料。

  (四)资助标准如下:事后资助。对检验检测机构数字化改造升级典型案例项目,予以50万元资助。对企业质量管理数字化再造典型案例项目,予以最高30万元资助。年度资助总额最高140万元,按照预算额度总控的原则,根据项目审核数量进行足额或折算分配。

  (五)审核方式如下:实行评审制。成立5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就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绩效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和材料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产业计量测试体系扶持项目的资助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资助方向如下: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食品药品、高新技术、节能减排等重点领域开展先进计量测试体系建设,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建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与技术规范,承担国际、国内计量组织工作;支持创建全国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工业企业计量标杆示范等;支持建立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二)专项资助条件如下:

  1.申报制定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子项目的,实施单位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建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与技术规范,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内运营且项目主要设备设施、计量测试或验证在深圳市内,同时应为主要起草单位前三名或在参加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二名;

  2.申报计量技术专业机构子项目的,实施单位承担国际国内计量技术专业机构(TC、SC)工作,且办公运营地址在深圳市内;

  3.申报计量示范标杆子项目的,实施单位获评、入围全国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或工业企业计量标杆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内运营且项目主要在深圳市内策划和实施;

  4.申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子项目的,实施单位获深圳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三)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制定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子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相关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内运营、项目主要设备设施、计量测试或验证在深圳市内的相关佐证材料;

  2.申报计量技术专业机构子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承担计量技术专业机构(TC、SC)工作和办公运营地址在深圳市内的佐证材料;

  3.申报计量示范标杆子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相关示范、标杆的证书或通知、批复以及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内运营且项目主要在深圳市内策划和实施的佐证材料;

  4.申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子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四)资助标准如下:事后资助。国际建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前三名,每项国际建议、国家规程或规范分别予以最高60万元(国际建议)、40万元(国家规程、规范)资助,参加起草单位前二名,每项国际建议、国家规程或规范分别予以最高40万元(国际建议)、20万元(国家规程或规范)资助;承担国际、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TC)工作的单位,分别予以最高60万元、50万元资助,承担国际、国家计量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的单位,分别予以最高25万元、15万元资助;获评和入围全国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或工业企业计量标杆示范项目的,对获评单位、入围单位分别予以最高50万元、30万元资助;企事业单位新建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予以最高3万元资助。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按照预算额度总控的原则,根据项目审核数量进行足额或折算分配。项目均为一次性资助,每个子项目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资助事项不超过3项。

  (五)审核方式如下:实行核准制。本项目无需评审,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对质量基础设施应用推广项目的资助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资助方向如下:支持各类主体开展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示范,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支持帮扶中小企业防风险稳增长的质量技术综合服务项目,以及面向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建设的计量检测认证融合发展项目。

  (二)专项资助条件如下:

  1.申报质量基础设施优质服务子项目资助的,项目实施单位为经认定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项目以帮扶中小企业防风险稳增长为主要目的,主要在修复质量问题、提高人员素质以及加强标准、计量、专利、质量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上开展且阶段性实施完毕;项目实施后,服务对象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有实质性提升,平均劳动生产率提高5%,质量损失减少10%以上,且项目实施经验可通过工具化、标准化、流程化、模式化等方式予以固化,输出3个以上典型案例。

  2.申报粤港澳大湾区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子项目资助的,申报项目为以促进大湾区范围内计量检测认证和质量品牌领域的合作为主旨而开展的综合性线上服务平台建设、高端论坛、学术会议、人才培养、专业展会等活动且实施完毕;参与方覆盖大湾区范围内不少于5地且不少于30家单位,其中港澳地区参与比例不低于10%;项目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国际化程度与社会影响力,省市主流媒体或新媒体平台对活动进行了宣传报道。

  (三)申报材料包括:《资助项目申请表》、活动过程和成果的佐证性材料,如工作总结、成果报告、媒体报道、质检报告、满意度调查表、绩效测评数据以及其他能体现项目全部内容与场景的视频图文等材料。

  (四)资助标准如下:事后资助。对质量基础设施优质服务项目予以最高30万元资助,同一平台每年获得资助项目不超过2项。对大湾区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拉动效应明显的项目,按三个等次分别予以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资助。年度资助总额最高450万元,按照预算额度总控的原则,根据项目审核数量进行足额或折算分配。

  (五)审核方式如下:实行评审制。成立5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对项目的代表性、辐射力、实效性、示范性等进行综合评审后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 对质量标杆扶持项目的资助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资助方向如下: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争创国家和省、市政府质量荣誉,加快打造世界一流企业,示范引导全社会创造高质量。

  (二)专项资助条件如下:获得相关荣誉称号,且相关荣誉称号获得时间为近3年内。

  (三)申报材料包括:相关证书或佐证材料。

  (四)资助标准如下:事后资助。对首次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予以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质量工作资助;对首次获评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予以1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质量工作资助;对首次获评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按三个等次分别予以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质量工作资助。

  (五)审核方式如下:实行核准制。本项目无需评审,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对高质量企业孵化项目的资助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资助方向如下:支持新经济新动能企业导入应用国际先进的经营质量管理模式,在技术创新、业务创新和市场创新一体化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增长。

  (二)专项资助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主要产品(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特色化、差异化优势;

  2.已导入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等国际国内先进质量标准一年以上并在财务指标、经营效率指标等方面取得量化绩效成效;

  3.未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工作资助。

  (三)申报材料包括:《资助项目申请表》、绩效自评报告、前期实施先进质量标准的过程性佐证材料。

  (四)资助标准如下:事后资助。对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评审首次达到总分50%(含)以上且排名前15的单位,予以30万元资助。

  (五)审核方式如下:实行评审制。成立5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得分前15的单位。

  第十九条 对卓著品牌扶持项目的资助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资助方向如下:支持企业和各类组织争创“深圳精品”,树立行业示范、创新超越、价值领先、引领消费的本土高端品牌形象;支持深圳品牌向“中国精品”跃升,成为中国自主品牌引领者。

  (二)专项资助条件如下:获得“深圳精品”、“中国精品”等荣誉称号。

  (三)申报材料包括:相关证书或佐证材料。

  (四)资助标准如下:事后资助。对首次获得“深圳精品”称号的单位予以最高20万元资助。对首次获得“中国精品”称号的单位予以最高50万元资助。年度资助总额最高700万元,其中“中国精品”子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按照预算额度总控的原则,根据项目审核数量进行足额或折算分配。

  (五)审核方式如下:实行核准制。本项目无需评审,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对特色品牌培育项目的资助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资助方向如下:支持各类主体以培育和发掘更多深圳优势品牌为目标,聚焦经济发展、民生改善重点领域,策划开展大众评议、技能评定、标准升级、服务示范、调查发布、大数据分析、价值评价等特色品牌活动。

  (二)专项资助条件如下:

  1.项目有完备的项目管理方案且上一年已实施完毕;

  2.活动发动力度大、社会参与度高,所涉领域重点企业或组织覆盖率不低于50%,或覆盖公众不少于5000人次;

  3.活动的实施对推动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品牌建设具有明显促进作用,推行应用了先进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技能评定或认证规则并产生不少于3个典型经验,涉及用户体验的满意率调查不低于80%;或着眼于各行业名品、名园、名店、名街、名医、名胜、名展、名师、名家荟萃,发掘了一批质量上乘、服务精良、技术过硬、社会口碑良好的品牌,相应发布了榜单或报告,且经2家以上有影响力的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三)申报材料包括:《资助项目申请表》、活动相关文件及绩效评价报告、活动过程(如宣传发动、社会参与、示范经验、知识成果、媒体报道、公众评价等)视频图文佐证材料。

  (四)资助标准如下:事后资助。对经评审认定为示范效应好的品牌培育项目,给予承办单位20万元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个项目,同一单位当年获得资助项目不超过1项。

  (五)审核方式如下:实行评审制。成立5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依据本操作规程规定的项目资助条件从示范代表性、社会参与度、群众获得感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并择优推荐。

  第二十一条 对深圳品牌传播推广项目的资助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资助方向如下:支持时尚创意、传媒广告、品牌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综合运用创意设计、形象宣传、广告传播、营销策划、精准推广等手段,向海内外传播推介深圳品牌产品、企业和产业,增强深圳品牌辨识度、美誉度和辐射影响力。

  (二)专项资助条件如下:

  1.项目需提前申报备案,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分为立项申报和审核验收两个阶段,立项后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

  2.项目内容为面向深圳品牌群体开展的创意设计、形象宣传、营销策划、精准推广等综合服务;

  3.项目传播面广、触达有效,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网点、赛事会展、媒体平台,电商网站、社交软件以及其他新媒体,并采取了新颖独到的传播技术、方式和手段;

  4.项目的实施对提高深圳品牌知晓率、转化率有明显促进作用,其中线下渠道推介不少于20家品牌企业群体,线上渠道推介不少于10家品牌企业群体,且延续时长累计超过48小时,受众触达量不少于5万人次。

  (三)申报材料如下:

  1.立项申报材料包括《资助项目申请表》、承诺声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2.审核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合同》、体现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有效性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创广告、音视频或宣传作品、展演活动记录、传播记录、调查统计数据等)。

  (四)资助标准如下:事后资助。对经评审认定为优秀项目的品牌推广项目,给予承办单位最高80万元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3个项目,同一单位当年获得资助项目不超过1项。

  (五)审核方式如下:实行评审制。成立5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分别在立项阶段和验收阶段,根据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资助条件、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对项目是否创意强、辐射广、转化率高的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推荐意见。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本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申报指南》,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等政府门户网站或平台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的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申报指南》,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本操作规程等规定的要求,结合《申报指南》,在统一信息平台在线填写和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形式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终止资助程序。

  (三)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资助项目,根据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从深圳质量品牌专家库中遴选出对口程度高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三章规定的各资助项目审核方式的要求和项目评审细则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评审专家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应进行回避,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审。专家评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书面材料评审或现场评审的方式。对经专家评审确定为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终止资助程序。

  (四)现场核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项目需要对资助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须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邀请行业专家参与,做好核查记录。

  (五)征求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对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审核程序的资助项目,依据本操作规程的规定,就项目实施单位及资助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情形、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征求意见反馈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终止资助程序。

  (六)拟定资助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资助项目,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应项目的资助标准、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拟定资助项目及其资助金额。

  (七)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资助计划,市市场监管局应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期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资助计划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市市场监管局应对被异议的资助项目展开复审与调查,将项目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八)下达项目资助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配合参与相关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市市场监管局、财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类别、资助标准、资助条件以及审核材料等规定,以及本操作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发现已资助的项目不符合本操作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项目实施单位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资助资金的,应撤销资助项目,依法向项目实施单位追缴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其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第三方机构和评审专家在组织项目申报受理与审查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专家评审细则以及《资助项目申请表》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3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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