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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2023年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质服务奖励项目申报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等政策文件,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3〕4号),我局组织开展2023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质服务奖励项目申报。
发布时间:2023-08-21 10:53:28 市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100万)

组织部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申报日期:2023-08-18 / 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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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发布2023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质服务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等政策文件,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3〕4号),我局组织开展2023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质服务奖励项目申报。具体申报要求请参见申报指南。

  为避免因临近截止时间提交但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预审退回而导致申报失败,建议申报单位预留足够的审核时间,在截止日至少3个工作日前提交。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23年8月18日

  2023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质服务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助的项目类别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质服务奖励项目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

  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9号);

  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3〕4号)。

  三、资助的方式和标准以及费用范围

  (一)资助的方式和标准:

  1.资助方式:奖励。对获得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依标准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根据申报单位具备的专业实力、成长性、公益性、示范性、服务覆盖面、协同服务以及服务成效等评价指标情况,经专家评审,按得分60-80分(含下限,下同)、80-90分、90分以上分设三个等级,对每个等级的平台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资助的费用范围:

  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优质服务依标准给予奖励。资助实际金额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年度总额限制。

  四、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

  2.守法经营,管理规范,无国家、省、市有关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可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重复申报项目;

  3.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专项条件:

  1.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为“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综合信息、技术支撑(含技术创新、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创业创新、人才培训、融资(含上市辅导)、合作交流、数字化转型等公共服务;

  3.上年度线下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200家以上(培训类平台服务上述类型企业人数不少于500人次),企业用户抽查满意度90%以上;

  4.上年度服务收入不低于600万元(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服务收入条件可放宽为300万元);

  5.已制定包括指定服务专员、快速响应诉求、缩短承诺办理时间等在内的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优质企业的服务保障规章制度;

  6.有组织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商会)、市场专业服务机构等优质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集聚服务机构10家以上或拥有外部专家20名以上。

  五、项目的申报材料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质服务奖励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质服务奖励项目申请书纸质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申报单位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四)申报单位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文件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服务资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资质、体系认证、政府荣誉、财政资助、社会组织评级;

  (六)申报单位服务条件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设施、服务人员数量及素质、服务资源集聚能力;

  (七)申报单位2022年度发展和服务项目及实施情况报告;

  (八)2022年度申报单位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相关服务项目佐证材料复印件,以及提供相关优质服务的制度性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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