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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深圳市专利奖-深圳市2023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深圳市2023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深圳市专利奖)申报工作,现制定《深圳市2023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指南(送审稿)》
发布时间:2023-08-25 10:32:26 市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30万)

组织部门: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申报日期:2023-08-22 / 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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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2023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深圳市专利奖)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深圳市2023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深圳市专利奖)申报工作,现制定《深圳市2023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指南(送审稿)》,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时间:2023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截止。

  2.申报账户要求

  账户需要通过五级(原L3)实名核验方可进行项目申报(办理L3级别核验详情请参考指南第38页至第49页),填报信息应真实、合法、准确,以免影响用户信用。非个人申请人账户的证件类型须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无法进行申报;要确保账户注册主体、资助申请主体以及银行开户名三者名称一致,且应注意不可使用经办人账户申报,否则资助申请将不予核准。请牢记账户名与密码,丢失无法找回,后续补正及领款手续将无法办理。

  5.申报注意事项

  申报期截止后系统将关闭申请端口,所有申报数据将被锁定,资助申请主体(账户注册主体)、资助申请金额、申报项目情形、申报项目年度将无法进行修改,上述信息有误将导致不予资助,请确认申报信息准确无误后再进行提交。

  所有资助项目均为集中申报,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申请需在申报开放期进行申报,错过申报期将不能再进行申报,错报、漏报将导致无法领取资助,请谨慎提交。

  一、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项目(深圳市专利奖)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的第十条规定。

  (二)奖励标准

  1.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申请人应当于获得奖项后的下一年度提出配套奖励申请。

  (三)申报条件

  1.非个人申请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2.个人申请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

  3.申请资助的有关知识产权业务归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和统计;

  4.获2022年深圳市专利奖的权利人为多方共有的,则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第1、2项条件之一。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表(即在系统上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主体资格材料:

  (1)企业申请人:无需提交主体资格材料;

  (2)非企业申请人: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人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提交由主管部门出具的主体资格材料;

  (3)申请人名称已经发生变更,企业无需提交变更证明,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变更证明文件,个人姓名已经发生变更,提供公安部门出具变更证明文件;

  (4)上述第(1)至(3)项,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件中。文件应当以“申请人名称+申请主体资格材料”命名,示例:“***公司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3.获得奖项、资质相关文件,应提交授奖决议截图或获奖证书,需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件内。文件应当以“申请人名称+奖项资质相关文件”命名,示例:“***公司奖项资质相关文件”;

  4.材料上传提醒:上述材料,如存在多页需一并提供,各项材料应按要求分别制作为PDF格式文件,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应将材料上传至系统对应名称的栏目,请勿将材料压缩上传,否则审批端无法查看,将导致退回补正。

  注意:申报项目年度/申报办理情形选择有误的,申报期截止后无法进行修改,将导致不予资助,请务必确认申报信息准确无误后再进行提交。

  二、受理审核流程及合规提示

  (一)本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1.申请人在申报系统中按要求逐项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所要求的申报材料;

  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申请材料不完善的,告知其予以限期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时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查通过。

  2.申请人提交申报后可根据申报系统的查询功能掌握审批状态,为保证资助(奖励)申报事项的及时办理,请定期登录系统,关注审批意见和通知信息。我局将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将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定期在系统中更新审批结果,发出补正通知。补正期通常为3个工作日,请申请人务必通过以下链接定期登录系统查看审批意见,登录地址: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project-list,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则视为放弃该项资助(奖励)申请。

  3.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的,可以暂停资助或奖励审核,依法依规展开调查程序。

  4.项目经审核后应资助(奖励)总金额超出对应项目年度预算上限的,按照对应预算金额除以应资助(奖励)总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以此确定实际资助(奖励)金额。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得资助和奖励的资格。

  (二)合规提示

  1.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特别规定的,本规程所指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名称(姓名)、地址、日期、代理机构、代理师等信息为准。

  本规程所指的知识产权许可以及转让行为,不包括集团公司内部或者关联公司之间的相互许可和转让情形。

  3.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本规程规定的核准制项目,本规程无特别规定,且知识产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

  2.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依法依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3.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市级同类资助或者奖励的;

  4.申请人主体已经消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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