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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推进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建筑发展实施细则(修订)》意见的通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推进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建筑发展实施细则(修订)》意见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人士:

  为促进我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适应国家、省、市关于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政策的变化,我局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推进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建筑发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规定,现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推进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建筑发展实施细则(修订)》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仁和楼2栋315室收,联系电话:0755-22101226(邮编5164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jsw_szk@szss.gov.cn。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

  2023年10月31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推进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深汕特别合作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规模化发展,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和《深圳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等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合作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评价标识;装配式建筑的规划、建设、认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本细则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以及其他符合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结构体系。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是指对拆除重建类工程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等建筑废弃物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的项目。

  第三条 促进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标准引领、因地制宜;

  (二)以人为本、节能低碳、健康宜居;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应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落实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既有建筑实施整体改造的,应当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以上。其中,回迁房、安置区项目可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本行政区域内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研发用房或产业用房)建筑应参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所规定的实施范围、评价标准及评分规则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其中,确因功能、工艺及技术有特殊要求,无法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最低技术评分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8〕13号)后向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的约束值。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开展能源审计,采取措施降低能耗;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实施节能改造。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制定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鼓励现场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房屋拆除工程开展现场综合利用,依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30号)全面引入移动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线,在项目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鼓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拍挂取得工业用地或租用空置厂房改造后建设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

  第七条 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预制构配件等生产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

  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种类以及适用工程部位详见《深圳市绿色再生建材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目录》。

  第八条 区管委会设立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相关活动的奖励和扶持,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区发改财政局对在政府投资建设的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中以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作为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

  第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等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

  第十一条 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负责监督全区新建建筑项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落实工作,指导建设单位组织开展设计阶段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审工作,确保设计深度满足生产和施工要求,加强施工图设计质量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绿色园区、绿色建材、绿色施工、绿色装修、绿色物业管理、装配式建筑等专项评价标识的评价规范及认定标准,其中装配式建筑专项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并从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装配式预制部件的生产过程驻厂监理;应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绿色建筑等级进行符合性评估;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应当按照竣工验收资料重新复核装配式技术评分,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进行专篇说明,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项目交付使用后完成装配式建筑竣工阶段评分。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设计内容,按照《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形成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和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做好现场服务,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强化现场工序管理,对绿色建筑材料和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单位进行严格质量把关,并留存质量保证资料和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装配式建筑应当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受力结构构件现场拼装、灌浆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要求,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旁站需留存影像资料。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驻厂监理内容,并按照规定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住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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