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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深圳市202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申报单位围绕本申报指南所列支持的产业领域,组织实施的以新产品及其关键技术、核心零部件功能性能或技术工艺参数提升为目标,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且对所属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发布时间:2023-11-13 10:55:27 市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200万)

组织部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报日期:2023-11-10 /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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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工业母机、智能机器人、低空经济、精密仪器、海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医疗装备)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府〔2018〕84号)、《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2号),我局组织开展202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工业母机、智能机器人、低空经济、精密仪器、海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医疗装备)申报。具体申报要求请参见申报指南。

  以往年申报情况来看,提交审核集中在后期。建议至少提前申报截止日3个工作日提交,预留出足够的审核时间,以避免临近截止时间提交但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预审退回而导致申报失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9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工业母机、智能机器人、低空经济、精密仪器、海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医疗装备)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的产业领域

  (一)工业母机领域。1.数控机床:重点支持高精高速高可靠性的数控车床、加工中心、数控锻压机床等高端整机产品,数控系统、电主轴、高精密丝杠导轨等核心零部件。2.新能源设备:重点支持高性能的锂电池制造设备,光伏电池设备(包括新型TOPCon太阳能电池激光硼掺设备等)。3.半导体设备: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核心制程设备、封测设备。4.显示面板设备:重点支持面向OLED、Mini-LED、Micro-LED的核心制程设备和检测设备(包括Mini-LED/Micro-LED激光剥离、巨量转移设备等)。5.激光与增材制造设备:重点支持超快激光精细切割、超薄晶圆激光切片机等激光装备,多激光大尺寸SLM 3D打印设备等增材制造装备,超短波长激光器、工业化超快(飞秒、皮秒)激光器,扫描振镜、超高功率激光切割头、3D打印头、高亮度泵浦源等核心零部件。

  (二)智能机器人领域。1.工业机器人:重点支持协作机器人、移动机器人等机器人本体。2.非工业机器人:重点支持商用清洁机器人、巡检机器人、船舶除锈机器人、人形机器人、农业机器人等机器人本体。3.核心零部件:重点支持精密减速器(RV、谐波、行星)、高性能电机(无框力矩电机、空心杯电机)、传感器(3D视觉传感器、六维力(矩)传感器、触觉传感器)、线性执行器(行星滚柱丝杠、滚珠丝杠)等机器人相关核心零部件。

  (三)低空经济领域。1.无人机:重点支持农业植保、物流配送、信息测绘、安防巡检等领域行业级无人机以及消费级无人机。2.eVTOL:重点支持城市空中交通、应急救援等领域的有人或无人驾驶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3.直升机:重点支持电动直升飞机以及电动直升飞机用功率500kw以上电机、高能量密度电池等核心零部件。

  (四)精密仪器领域。重点支持提升智能制造水平的在线检测设备;适用于精密加工领域的几何量测量仪器;适用于材料性能分析的试验仪器设备;适用于通信领域的电子测量分析仪器;物质成分分析仪器;其他科研、生产使用的高端仪器设备。

  (五)轨道交通装备领域。1.适用城轨装备多专业融合型测试平台;2.新型智能控制/测试设备系统:基于车-车通信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自主化决策信号调度系统、地铁数字化能量调度管理系统等;3.核心零部件:城轨车辆免维护永磁同步牵引电机、高压大电流电子断路器等;4.新型电气电子设备:城轨车辆电机械制动设备、城轨车辆用高频辅助变流器、智慧车站管理/客服设备等。5.智能运维设备:城轨车辆智能架落车系统、地铁列车智能巡检/清洁机器人、网轨隧一体化综合检测系统、城轨车辆牵引系统智能健康管理与专家诊断系统等。

  (六)海洋装备领域。重点支持高技术船舶绿色智能核心装备与系统、海洋工程装备国产自主替代、涉海装备核心配套设备或系统,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设备,水下机器人、无人运输船、深远海和极地开发装备等。

  (七)医疗装备领域。1.医学影像设备:高端CT、超高场磁共振、多功能超声、多模态分子影像PET-MRI、医用内窥镜、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专科成像系统。2.体外诊断设备:多功能集成化检验分析装备、适合临床应用的新型基因测序技术(设备)。3.监护与生命支持设备:新型智能化医疗级监护装备、连续性血液净化装备(CRRT)、肺功能仪、无创/微创血流动力学检测仪、二氧化碳清除设备、血液透析过滤机(双泵)、脑电麻醉深度监护仪。4.医用机器人:手术机器人、外骨骼机器人、胶囊机器人、配药机器人。5.植介入器械: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心脑血管微创介入器械。6.治疗装备:精准放射治疗系统、小型质子治疗系统、高频电外科手术系统(能量平台)、高强度超声治疗设备。7.核心零部件:医用X射线探测器模拟芯片、超声前端AFE芯片、医用高精度电流转换器、高精高压电压传感器、高精度磁场传感器、3D视觉系统中高速光学元件、生物识别色谱传感器等核心元器件;透析设备用微型电磁阀、高分辨率X射线光子计数探测器、磁共振高场强磁体、先进彩超换能器、放疗用栅控三级电子枪、高功率磁控管、医疗机器人用减速机、精密电机、光学镜头、PCR检测用光电倍增管、腔镜光学部件等核心部件。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府〔2018〕84号)

  2.《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

  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2号)

  4.《深圳市培育发展工业母机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

  5.《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机器人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

  6.《深圳市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

  7.《深圳市培育发展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

  8.《深圳市培育发展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

  9.《深圳市培育发展海洋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

  10.《“十四五”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工信部联规〔2021〕208号)

  11.《深圳市培育发展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申报单位围绕本申报指南所列支持的产业领域,组织实施的以新产品及其关键技术、核心零部件功能性能或技术工艺参数提升为目标,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且对所属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1.资助的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为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资助的费用范围。项目实施总投资费用主要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因实施该项目而发生的设备及工器具(包括软、硬件)的购置、改造费,安装工程费以及必要的场地改扩建工程费,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用和委托开发费,自主研发费用含因该项目实施必要的研发设备设施购置费、研发材料费、试产定型测试验证及其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专家咨询费、核心研发人员费(核心研发人员不超过5人;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

  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管理规范,已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合法依规生产经营,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或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实施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内(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本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五)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申报条件: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申请单位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拥有与项目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

  2.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技术水平达到所属行业国际先进水平以上,技术指标与工艺参数以及产品的功能性能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3.项目具有技术创新性,在所属行业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技术与产品可以替代进口,或替代原有技术工艺并取得相应知识产权。

  4.项目技术已实现产业化,取得良好的经济效应;市场应用广泛,对所属产业技术提升具有良好的引领支撑作用和示范推广作用,对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具有意义。

  5.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应为2021年1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2023年10月31日前建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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