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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应的职能部门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经发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辖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性资金。

  经发资金下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投资推广、文体旅游、建筑业、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农业发展、绿色生态、法律服务业等分项资金,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投资促进服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住房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司法行政等部门分别为相应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总体原则] 经发资金管理及使用安排,坚持以下总体原则:

  (一)择优支持原则。经发资金应强化支持重点,实行择优支持,扶持优质市场主体及经营活动,充分发挥经发资金的功能性和使用效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发资金安排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强化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不重复支持原则。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光明区多项经发资金支持政策的,申报主体不得重复申请或者多头申请经发资金资助。

  第四条[支持方式] 经发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原则上均为“事后资助”。确有必要采取“事前、事中资助”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应与申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加强过程监管并开展项目验收。

  第五条[提升支持效率] 原则上采用网上申请办理方式,合理精简申报主体需提供的资料清单,有序扩大“免申即享”类项目覆盖范围,减轻申报主体工作负担,加快项目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领导机构] 成立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统计、税务、审计、司法行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所涉议题参加领导小组会议。

  领导小组作为经发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对经发资金重大资金安排、重大问题处理等经发资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或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办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统筹制定经发资金管理办法,推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部门职责分工]区有关职能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一)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分项资金有关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的制定、解释及宣传工作;

  2.负责编制分项资金预算,执行决算等工作;

  3.负责分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评审、资金拨付、验收等工作,处理有关咨询、质疑、投诉事项;

  4.负责分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对所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开展分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6.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经发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二)财政部门职责。

  1.区财政部门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需求,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按部门年度预算规定报批并做好经发资金经费保障工作,下达经发资金预算指标,及时安排资金。

  2.组织实施经发资金使用情况财政监督,部署经发资金绩效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3.负责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部门职责。

  1.统计部门:配合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审核有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经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2.税务部门:配合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审核有关税务数据。

  3.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需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4.审计部门:负责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5.各街道:根据区街经济职能分工,对部分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受理和审批。

  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审核资助项目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支持方向与条件

  第八条[支持方向] 经发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招商引资,鼓励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

  (二)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创新发展;

  (三)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高端商业等辖区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

  (五)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六)支持优质产业空间开发建设与提质增效;

  (七)支持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

  (八)支持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

  (九) 对光明区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支持对象基本条件] 申请经发资金资助的主体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位、社会组织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有关产业政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2.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4.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诚实守信,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3.申请资助时仍与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4.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支持项目类别及条件]支持项目类别包括“免申即享”类项目、核准类项目、评审类项目和“一事一议”项目,

  具体条件如下:

  (一)“免申即享”类项目。“免申即享”类资助项目的支持对象可免于申报、直接享受资助,该类项目具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1.采取事后资助,项目支持的条件标准及依据明确,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2.支持对象是否发生支持事项及是否符合支持条件,各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掌握和核实,无需支持对象提供佐证材料。

  (二)核准类项目。核准类资助项目须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审核、依程序审定后予以资助,该类项目具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1.采取事后资助,项目支持的条件标准及依据明确,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2.各主管部门难以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主动掌握有关支持对象是否符合支持条件,需支持对象主动申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各主管部门需要通过审核佐证材料或进行现场查验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评审类项目。评审类项目须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审核、第三方专业机构专项评审(专项审计)或专家评审、依程序审定后予以资助,该类项目具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1.采取“事前、事中资助”方式资助的项目或需择优遴选资助的项目。

  2.主管部门对有关资助金额具有自由裁量空间的项目。

  (四)“一事一议”项目。对光明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但本条第(一)(二)(三)款未包含的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支持。该类项目具体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确有必要突破经发资金现行产业政策支持条件或支持金额的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项目、重大创新平台及重大事项。

  2.属于经发资金现行产业政策未覆盖但确有必要予以支持的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项目、重大创新平台及重大事项。

  申请经发资金各类资助项目需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以区政府和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等文件为准。

  第四章审核与拨付

  第十-条[提出申请] 申报主体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光明区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具体支持条件的,自主提出经发资金资助申请,按照产业政策文件和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免申即享”类资助项目无需申报主体提出申请,由分项资金主管部门主动发起,具体操作程序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 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免申即享”类项目审核程序]“免申即享”类项目,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主动筛选资助对象,开展审核工作。经主管部门或各街道办公会议审定后,通知资助对象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核准类项目审核程序]核准类项目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经审核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一)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部门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评审 类项目审核程序]评审类项目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经初审和评审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一)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部门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三)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部门分管区领导、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一事一议” 项目审核程序]实行“一事一议”的资助项目,分项资金主管部门拟订项目资助方案,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针对项目资助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或合规性论证。

  “一事一议”项目资助方案由主管部门征求区司法行政、审计、财政等部门意见并报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驳回申请] 经审核,申报主体不符合支持条件的,由项目受理单位负责驳回申请,并告知申报主体驳回事由。

  第十八条[公示]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备处理情况。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须_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九条[资金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区街职责划分] 按照区街经济职能划分,需由街道受理审核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各街道根据该项目所属支持类别进行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 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开展对经发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申报主体责任] 申报主体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合法合规管理和使用资助资金,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部门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

  申报主体在申请经发资金资助时应当诚实守信,向主管部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申报主体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经发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骗取、协助骗取、违规使用经发资金或拒绝配合经发资金监督检查的,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五年内停止其同一资助项目申请资格,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项目,驳回申报主体的申请;已经通过资助项目资格审核,未发放资助资金的,不予发放资助资金。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限制申请。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如被发现重复申报等违规情形,应退回已拨付资金中涉及违规部分。

  第二十三条[职能部门责任] 涉及经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在经发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与申报主体串通、弄虛作假的,或者不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绩效管理] 区财政局部署经发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资金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全过程工作。各分项资金使用部门按照区财政局要求,负责分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编报、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再评价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资助额度限制]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经发资金支持金额,受该项目年度预算控制,其他要求由具体政策、申报指南等文件进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关数据] 本办法中有关数据“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实施与效力]本办法自 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2] 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生效后开展审核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发生且符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 14 号)《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7] 1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原主管部门可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 14号)有关标准进行资助。

  在2022年1月1日后发生的项目,主管部门可按照当时有效的产业政策标准进行资助。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于本办法实施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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