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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光明区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光明区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深发改〔2017〕1170号)工作要求,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推动社会资本自主发起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细化投资补助条件及审核程序,我局结合我区实际,更新了《光明区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时间为12月1日-12月3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2月31日(不含)前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和建议:

  一、信函方式:请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光明区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明大道505号2楼202(邮编518100),联系人:符工,0755-27166088。

  二、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电子邮箱:szgmjtysj@jtys.sz.gov.cn,并在标题注明“光明区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光明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光明区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深发改〔2017〕1170号)工作要求,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推动社会资本自主发起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细化投资补助条件及审核程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从满足光明区基本停车需求和提升区域停车产业化发展水平的角度出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廉洁、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区财政保障,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光明区所辖区域。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光明区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投资补助的对象,主要是指对社会开放,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停车需求,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不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补助范围:

  (一)建设开发项目配建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二)土地出让合同明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成后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项目。

  (三)项目进场施工前,已明确纳入征拆范围的(含城市更新、利益统筹等方式)项目。项目纳入征拆范围的时间以征拆任务书(或公告、告示、书面通知等正式通知形式)最早下达(通知)时间为准。

  前款第(一)项中超出按规定配建数额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可纳入补助范围。

  第七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补助项目,指在道路红线以外、利用空地或既有停车场(库)增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包括半自动和全自动两类。

  第八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社会全额投资,建设、运营手续完备,已投入运营,且审批完成于《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深发改〔2017〕1170号)公布实施之后。

  (二)为社会公众开放停车服务,且承诺自申请补助起五年内不改变设施用途。

  (三)按要求配置可充电泊位。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百分之百要建设充电设施或是预留安装的条件;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比例不能低于10%。

  (四)设置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实现与政府智慧停车平台联网。若申报补助时,政府智慧停车平台尚未启用的,需提供该平台启用后将及时联网的书面承诺。

  第九条 对符合要求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仅补助一次,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升降横移类、简易升降类、无避让类每个车位补贴8000元。

  (二)水平循环类、多层循环类、垂直循环类、巷道堆垛类每个车位补贴16000元。

  (三)平面移动类、垂直升降类每个车位补助20000元,其它类型按设备采购额度的40%予以补助。

  (四)补贴标准实施“定额标准”及“设备采购额度的40%”双控制度,上述定额补助标准低于实际设备采购额度40%的,按定额标准予以补助;上述定额补助标准超过实际设备采购额度40%的,按实际设备采购额度的40%予以补助。

  随着行业及技术发展,设备成本或建设成本有较大变化的,补助标准将相应动态调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牵头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补助政策。

  (二)负责核实停车设施经营许可情况。

  (三)负责受理项目补助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核查和社会公示,提请光明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补助方案。

  (四)负责申报补助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

  (五)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补助政策。

  (二)负责对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进行备案。

  (三)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光明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保障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资金。

  (二)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核实项目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负责核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现场核实项目运营、停车场泊位数量等情况。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应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深圳市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所申请项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产权人。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在项目正式运营后向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提出补助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补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光明区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社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四)停车设施经营许可证、项目运营泊位布置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销售合同、转账交易回执等付款材料。

  (六)投资补助金额审计报告。

  (七)竣工、消防等专项验收证明。

  (八)信息系统接入政府智慧停车平台的证明材料,政府智慧停车平台台尚未启用的,需提供该平台启用后将及时联网的书面承诺,并在平台启用一个月内补交接入证明。

  (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十)受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后,转各相关单位依职责进行核实,出具初审意见。

  初审结果不通过的,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将初审结果及不予通过的原因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对问题进行整改后,达到补助条件的,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初审通过后,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在“光明区政府在线”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及地址、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申请补助金额、禁止补助情形、业务主管部门名称、征求意见或社会公示的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再次进行公示。

  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答复意见及佐证材料,视作放弃本次补助申请,异议事由消除后,申请单位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按程序报光明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审议不通过的,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将审核结果及不予通过的原因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对问题进行整改后,达到补助条件的,可重新提出申请。

  审议通过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向区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将获得补助资格的项目通过“光明区政府在线”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的内容应包括获得补助资格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补助金额、禁止补助情形、业务主管部门名称、征求意见或社会公示的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取得补助资格的单位,向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申请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根据区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取得补助资格的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在承诺期内不得擅自改变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功能和数量,一经查实,收缴补助资金。

  (一)因政府城市更新、利益统筹等原因在承诺期内拆除的,按开放服务年数收缴超出部分补助资金。实际开放服务年数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部分,按半年计;实际开放服务年数不满半年的,不予计算。

  (二)非政府城市更新、利益统筹等原因未经批准拆除的,未经批准调整停车设施功能和数量的,停止对公众提供停车服务或者存在其他未按承诺履约的,收缴全部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投资补助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的,收缴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做好项目审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补助申请提交于本细则废止之前均视为有效,补助发放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生效后,如市、区相关部门新颁布相关政策办法,相关事宜以新颁布政策办法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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