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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深圳市2023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

会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分设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次,依次相对应职称名称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24-01-24 10:41:34 市级   职称评审

资助方式:

组织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日期:2024-01-23 /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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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23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9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财会〔2023〕16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3〕47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市2023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申报人必须为在我市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2021、2022、2023年度),并按要求完成考后复核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

  (二)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评审都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申请按程序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按规定进行申报,不需要参加面试答辩。

  (三)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粤人社规〔2019〕39号文规定的《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1)执行。

  (四)职称资历年限计算和申报材料有效性。

  1.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3.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五)继续教育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申报人须提供本人完成2023年度继续教育报备的截图(在“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网址https://public.szfb.sz.gov.cn/acc,或通过“深圳财政发布”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在深圳市外按规定完成2023年度继续教育的也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七)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八)我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各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

  (九)省外来深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合法合规取得的职称,可在我市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按照粤人社规〔2020〕33号文规定执行。

  (十)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籍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十一)按照《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取得首次职称前,可按文件规定的范围、条件、流程申报职称。申报时,应提供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申报评审,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等条件不作为评审必要条件。回国后在境内取得的业绩成果不纳入评审的有效材料范围,但可作为参考。

  三、申报评审程序和材料要求

  我市实行网上申报评审。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type),点击“专技人才—深圳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进行申报。

  申报人使用个人用户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评审申报,用人单位登录该平台申请单位用户,通过该平台完成申报审核、公示材料上传、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等。已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注册深圳人社局社会统一用户或已注册广东政务服务网用户的,无需重新申请,可使用既有账号。

  申报人提交申报,申报单位默认为社保缴纳单位。如申报人社保缴纳单位与申报单位(除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外)不一致的,申报人须提供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同时,申报单位须将申报人信息加入本单位的人员列表中。

  职称申报时间为2024年1月23日至3月8日,申报人应于2月29日前在申报系统中将个人信息(含申报材料)提交单位审核,单位审核通过后组织评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3月8日24时前,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未完成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申报人将无法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24时。

  (一)个人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申报人注册并登录系统,按照系统操作手册(登录申报系统后在网页“通知公告”栏下载)、引导提示及本通知附件2《2023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注意事项》如实填报信息,并上传个人证件照片(此照片将用于职称证书,要求jpg格式;底色为蓝色或红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100K,像素大小不小于128×180)、相关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著作、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结构化评分表(详见附件3、附件4)、自评分所需其他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

  为更好地按注册地受理申报,申报人在系统中选择“评审的资格评委会”时,需根据单位注册地按区域选择评委会,如单位注册地在罗湖区,则选择“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罗湖区”。

  (二)单位审核。用人单位按照系统操作手册、引导提示及本通知相关要求在系统中对申报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主要包括:

  1.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单位基本情况等客观事实相符。

  2.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扫描件等是否完整提交,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情况等。

  3.审查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资料有效性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材料起算时间前(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申报材料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申报材料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申报材料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及材料有效性截止日期后取得的上述资料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不得在申报材料中反映。

  审查后,填写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意见要求对申报人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字数不少于150字)。

  (三)单位公示。用人单位在核对无误后,在系统打印《2023年度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公示名单》《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连同申报材料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投诉举报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填报“评前公示意见”栏(单位选择完成公示时间段后,系统自动生成公示意见语,单位可修改)。

  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申报,并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

  (四)用人单位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用人单位在系统录入公示情况并上传相关附件后,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建议用人单位尽早完成审核、评前公示并于2024年3月8日前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

  (五)材料受理。评委会办公室通过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网上直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未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未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缴纳评审费用。申报人材料被受理后,评委会办公室在系统生成评审费用缴纳通知书,申报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通知书指引缴纳评审费用。缴费状态将会在系统实时更新。申报人须在2024年3月28日24时前完成缴费,未按时缴费的申报人将不予参加评审。本年度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920元(申请按程序认定正高级会计师的申报人每人780元)。一经缴纳,概不退费。

  (七)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申报人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的通知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答辩。

  (八)用人单位组织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申报时所在单位须按照评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组织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公示情况和单位意见,并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后公示情况表》,由单位纪检(监察)或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九)评审结果。评委会评审结束后,申报人可自行登录申报网站查询评审结果。评审通过人员经审核确认后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本人电子职称证书。

  四、其他说明

  (一)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机构为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在深圳市财政局,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1710房,邮编:518034,联系电话:0755-83938957、83938841)。

  (二)2023年度申报资料由市财政局会计处会同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核。

  (三)按照深人社发〔2021〕50号文要求,评审工作实行职称评审诚信申报,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的“一票否决”。凡未如实填报信息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评审通过结果或撤销已获得的资格,并记入个人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系统。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2日

  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科学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培育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会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分设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次,依次相对应职称名称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 初级、中级会计职称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下同)的在职在岗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

  第六条 热爱会计工作,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操守,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助理会计师条件

  第九条 助理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基本掌握会计、财务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

  第四章  会计师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三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会计、财务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

  第五章  高级会计师条件

  第十五条 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含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下同)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4.具备非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符合现行转系列评审规定,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满1年。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下同)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业务主管及其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小型企事业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属于本单位核心业务骨干。

  2.主持(指导)县(区)级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企事业系统内的财会管理工作。

  3.主持(参与)本单位、本系统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工作,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4.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或者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或检查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主管)人员。

  5.主持(参与)制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或者主持制定小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与办法。

  6.参加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与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的制定与编写工作。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负责人主管的会计、财务工作,或主持(指导)的县(区)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企事业系统内的财会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主持(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内部管理工作,提出解决单位经营管理中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建议,或主持(参与)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显著提高了单位的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3.主持(参与)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绩效评价、信贷分析、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业内认同。

  4.主持(参与)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资金管控等体系和方法与技术等建设工作,有重要贡献,成效显著。

  5.在参加制定与编写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与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所制定的制度或法规、办法被采纳,收到良好效果。

  6.能体现申报人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学术成果条件。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项目等。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参与)完成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分析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代表本人专业实务工作实践的具创造性的成果等2项以上。

  2.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申报者撰写的总字数不少于2万字。

  3.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

  4.独立或参与撰写、被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相关会议接受并纳入会议论文集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2项以上。

  5.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者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会计师条件

  第二十条 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相关职责工作满5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主持(参与)所在单位生产经营决策,或者从事审计与咨询服务、股票发行与上市、信贷分析、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工作的经历。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合伙人5年以上。

  2.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重要岗位主管,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负责人,或担任重要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10年以上。

  3.累计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合伙人,或(和)会计财务实务工作重要岗位主管,或(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负责人,或(和)担任重要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12年以上。

  4.在一般单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20年以上,且担任会计及相关机构负责人10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会计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机制或方法技术、盈利模式创新等方面,或在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等领域,有重大创新,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推广价值。

  2.主持(参与)承担单位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体系、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等的建立或优化工作,形成了系统报告和文件,显著提升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管理效率和效果,对其他单位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3.主持(参与)承担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项目实施成效特别显著;或者主持(参与)承担重大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绩效评价、证券分析、信贷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结合行业及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业内公认的显著业绩。

  4.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管理活动,提出解决单位财务管理或核心业务及经营管理中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方案,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持(参与)制定地市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或者主持(参与)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重大项目调研与论证。

  6.能表明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会计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术成果条件。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任现职期间,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独立或主持完成的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或使用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方案、成果转化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代表本人专业实务工作实践的具创造性的成果3项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领域的原创性著作1部,或独立编写(或主编)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领域教材、案例集等1本以上,申报者撰写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

  (2)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不少于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3)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撰写、被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相关会议接受并纳入会议论文集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论文、报告4项以上。

  (4)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者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4项以上。

  第二十五条 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认定其为正高级会计师:

  1.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省引进领军人才、省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

  2.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第二十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任高级会计师期间,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2名正高级会计师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不受第二十一条高级会计师任职年限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1.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2.所主持的项目获得会计或相关专业领域重大研究成果、解决会计或相关专业领域重大疑难问题,受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3.入选省级以上高端会计人才工程。

  4.获得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

  5.长期在粤东西北和基层一线从事会计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和《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十一条 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类)、统计师等中级职称,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职业资格。

  2.会计或相关专业,是指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等专业。

  3.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4.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指主要或大量运用会计或财务管理知识的各项专业实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绩效评价、信贷分析、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股票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工作。

  5.大中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标准划分。

  6.参与,是指项目(论著、报告)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员(作者)中排前三名。

  7.主持或项目负责人,即主持该项目的人,位列项目成员第一。

  8.论文,是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9.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学术出版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财会类专业刊物。

  10.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11.省级以上专业学会(或协会),包括全国性专业学会(或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相关专业学会(或协会),例如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例如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视同省级专业学会。评委会可根据专业水平、学术声誉等因素酌情确定认可的专业学会(或协会)。

  12.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财政部重大会计研究课题招标项目、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省财政厅面向社会招标立项的研究项目等。

  13.重大疑难问题,指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中出现的不确定性较大、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业务问题。

  14.关键性业务问题,指影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整体、最紧要的部分或重要转折点的主要业务问题,对业务的完成和推进起决定性作用。

  15.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项(某些)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16.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项(某些)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7.省级以上高端会计人才工程,是指由财政部、中央各部委、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高端会计人才工程。

  18.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又称会计硕士(Master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简称MPAcc),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种专业学位。

  19.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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