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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事业局关于征求《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关于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的通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事业局关于征求《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关于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的通告

  为加快推进深汕特别合作区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合作区实际情况及文化旅游业发展形势和需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我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关于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有关要求,现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关于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3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汕尾市海丰县鹅埠镇大同路23号仁和楼2栋2楼东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事业局文体旅游科收,联系电话0755-22101099(邮编51647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ggsyj_wt@szss.gov.cn。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事业局

  2024年2月20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关于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壮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文化旅游产业市场主体,提升文化旅游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合作区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机构)(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所包含的行业类别,且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前三项有上述行业类别)。民宿类不受行业限制,赛事活动类、文旅营销推广类及个人等扶持对象可不受上述限制,但赛事活动举办地须在合作区范围内。

  第二章 引进培育文化、体育、旅游业

  第三条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及旅游企业,按营业收入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个转企”,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并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对新成立独立法人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分公司转成法人公司,对新成立独立法人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五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景区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六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由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部门认定,与文化旅游相关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工业旅游示范点、农业旅游示范点等称号的单位,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分别给予获得国家级称号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称号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市级称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享受上述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利用现有资源建设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景区旅游标识导视系统等类别基础配套设施,提供开放式、人性化、高品质的免费旅游公共服务。正常运营满一年,按照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0%,单个类别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10万元扶持。

  第九条 积极引进高品质重大旅游项目。支持符合合作区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所属领域内具有国内领先地位的重点产业项目。对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租赁价款)达到3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国家、省、市、区重点旅游项目,在项目经竣工验收投入运营后,分别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第三章 培育优质住宿业

  第十条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并成功纳入我区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上述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一条 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已享受上述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四章 培育优质旅行社

  第十二条 对注册地在合作区的旅行社,上年度获评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二十强旅行社”的,可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认定支持。

  第十三条 对注册地在合作区的旅行社,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四条 对注册地在合作区的旅行社,上一年度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奖励2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奖励3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奖励4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

  第五章 鼓励文化旅游宣传推广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含合作区文旅元素的文化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对参加市级(含)以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化旅游商品评选活动并获评纳入文化旅游商品名录(或获得相应奖励及名次)的,给予参选单位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10万元。文化旅游商品或文创产品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助;年销售额(首次)每增加20万元,再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举办有影响力的大型文化旅游品牌活动,应事前向合作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备并经认可,根据举办活动规模、档次、人员参与度及社会知名度,对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第十七条 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国家部委、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文化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等)以及其它对外文化旅游宣传的,事前向合作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备并获认可的,按其活动场地和宣传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个企业每次参展最高扶持5万元,年度可享受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承办合作区深圳“文博会”分会场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对承办合作区“文博会”配套文化活动的单位,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单位,按照深圳市奖励实际到账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机场或火车站广告牌等媒体进行合作区文化旅游资源和信息传播,扩大合作区文化旅游发展的社会影响力,对企业年度投放广告费用总额在50万元以上,按其费用总额的20%,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

  第六章 支持繁荣文化市场

  第十九条 积极引进高品质重大文化企业(项目)。引进实际投资额(土地成本除外)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落户文化企业(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奖励金额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第二十条 对景区(景点)、文体场馆举办常驻经营性特色文化表演的,每场观众规模不少于300人,每年表演100场次及以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开展夜间表演(18:30-22:30)且每晚不少于一场,每场观众规模不少于200人,每年表演50场次及以上,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扶持改建项目或新建文化产业园区。对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园区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0万元,且入驻园区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50%以上或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年度营业总收入50%以上,按投资(改造)额(土地成本除外)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园区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上一年度起获得市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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