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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龙岗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专项资金-龙岗区2022年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专项资金申请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市监龙规〔2023〕3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做好龙岗区2022年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专项资金申请工作,请各申报单位按附件要求做好申请工作
发布时间:2024-02-29 10:15:52 区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1万)

组织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申报日期:2024-02-16 /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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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关于开展龙岗区2022年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专项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市监龙规〔2023〕3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做好龙岗区2022年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专项资金申请工作,请各申报单位按附件要求做好申请工作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23年2月16日

  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部署,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71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规〔2021〕1号)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组织实施的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对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且符合专项资金条件的,每户奖励一万元。专项资金发放采取“一次申请、三次核发”的方式,对提交申请的转型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三次核发,第一年发放4000元,第二年发放3000元,第三年发放3000元,帮助转型后企业良好经营,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章 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为:

  (一)申请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1月1日;转型升级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2.龙岗区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且在住所地正常经营的转型企业;

  3.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4.转型企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6.转型企业应按期连续申报纳税,不属于纳税非正常户和风险纳税人,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7.转型企业名下有1人或以上购买社保;

  8.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9.转型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申请。

  2022至2025年,龙岗区四年合计奖励转型企业上限资金为2000万。如果申报专项资金的数额超过上限,按照申请年度、转型年度、企业成立时间排列转型企业先后顺序,根据申请条件确定最终奖励扶持对象,超出的数量不予奖励。

  (二)专项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

  1.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已不再担任企业投资人(股东)身份的;

  2.转型企业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条件、程序和材料等提出申请的,或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3.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的;

  4.已注销或被吊销、除名、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的;

  5.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发放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发布本实施细则申报通知,明确扶持对象、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均可按申请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七条 2022年至2025年期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每年在“龙岗政府在线”公示年度“个转企”企业名单,通知转型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

  第八条 符合申领条件的转型企业应在“龙岗政府在线”查询有关通知和规定,登录“龙岗政府在线”(平台网址:http://www.lg.gov.cn/)下载填报《龙岗区“个转企”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至所在辖区市监所:

  (一)龙岗区“个转企”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转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个体户升级企业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转型企业近三年税收完税(费)证明(文书式)(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及社保编号、社保缴纳记录;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转型企业对公账户开户证明即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验原件);

  (七)转型企业承诺书;

  (八)住所证明(注册地址为租赁房屋的,提交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含出租方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凭证(如村委、市场开办单位证明等);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九)转型企业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第九条 如当年度转型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条 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监管所应对转型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受理和审核,填写《龙岗区“个转企”专项资金申领情况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同时将《龙岗区“个转企”专项资金申领情况汇总表》及申请材料“一企一档”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结合税务、信用等相关部门核查结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将审定后名单集中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且经核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发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后续拨款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管理、验收等过程中,任何企业或社会组织和个人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按照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报区财政局审批后,对各资助项目实际资助总额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调整和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申请注意事项

  一、申请对象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内转型的龙岗区“个转企”转型企业,名单详见附件4(龙岗区2022年度“个转企”转型企业名单)。

  对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转型企业,每户奖励一万元。专项资金发放采取“一次申请、三次核发”的方式,对提交申请的转型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三次核发,第一年发放4000元,第二年发放3000元,第三年发放3000元。

  二、申请时间

  2023年2月20日-3月24日

  符合申请条件的需及时在申请时限内进行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022至2025年,龙岗区四年合计奖励转型企业上限资金为2000万。如果申报专项资金的数额超过上限,按照申请年度、转型年度、企业成立时间排列转型企业先后顺序,根据申请条件确定最终奖励扶持对象,超出的数量不予奖励。)

  三、申请条件

  (一)此次申请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1月1日;转型升级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2.龙岗区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且在住所地正常经营的转型企业;

  3.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4.转型企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6.转型企业应按期连续申报纳税,不属于纳税非正常户和风险纳税人,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7.转型企业名下有1人或以上购买社保;

  8.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9.转型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申请。

  (二)专项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

  1.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已不再担任企业投资人(股东)身份的;

  2.转型企业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条件、程序和材料等提出申请的,或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3.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的;

  4.已注销或被吊销、除名、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的;

  5.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发放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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