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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2025年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

加强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引领。打造一批高星级绿色建筑标杆项目,形成高星级绿色建筑集聚,推动绿色城市建设。对获得绿色建筑高星级标识,且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及引领示范效应的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资助 100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7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4%。按照每宗地对绿色建筑标识评价予以3万元资助。
发布时间:2024-03-14 11:18:37 市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700万)

组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申报日期:2024-03-25 /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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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21〕1号)、《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建规〔2021〕9号)、《关于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深建规〔2022〕4号)等相关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附件的说明在线申报,申报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9:00至2024年4月3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3月13日

  2025年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牵头,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联合体。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国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合作区)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2.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并获评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47-2018)并获得金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获得标识的时间应在2021年4月1日后,仅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3.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方向,能够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能够发挥良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4.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并取得确认文件。

  (三)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

  2.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

  3.申报项目获得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超过3年的;

  4.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5.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

  6.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3年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满1年的;

  7.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书(附录1,项目申报书在线填写,填写后预览下载再签字);

  2.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4.投资项目备案、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由市外评价机构评定的项目,需提供全套评价资料);

  6.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分项能耗数据接入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的证明文件;

  7.项目的示范观摩方案,包含组织方案、项目观摩路线及沿途亮点内容介绍词;

  8.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附录2,其中必须列明建安工程费用与设备总额)。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将扫描件上传至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纸质件保留备查,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二)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的申报材料:

  1.项目承办观摩交流活动证明材料;

  2.项目获得荣誉证明材料(各类省级以上奖项及专利、工法等);

  3.项目采用绿色金融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将扫描件上传至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纸质件保留备查,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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