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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2025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

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通过对一批高能耗、低能效的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提高建筑运行能效,降低建筑碳排放。既有建筑(含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资助30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含)至20%(不含)的,受益面积每平方米等比对应资助15至30元。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改造成本的40%。
发布时间:2024-03-14 11:18:37 市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300万)

组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申报日期:2024-03-25 /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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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21〕1号)、《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建规〔2021〕9号)、《关于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深建规〔2022〕4号)等相关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附件的说明在线申报,申报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9:00至2024年4月3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3月13日

 2025年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节能改造投资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国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合作区)内实施的公共建筑和工业用地上配套办公建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方向,能够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能够发挥良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3.建筑本体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稳定使用三年及以上;

  4.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完成节能改造验收的项目;

  5.取得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的第三方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核验测评节能量核定报告、运行节能量评估报告;

  6.项目须取得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费用构成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执行);

  7.取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出具的节能改造项目核验意见;

  8.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并取得确认文件;

  9.再次节能改造的项目,本次申报节能改造内容所涉合同签订之日距上次节能改造验收时间不少于三年,基准能耗须取上次节能改造验收之后的数据;

  10.仅实施节水、节气单项改造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三)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

  2.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

  3.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4.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

  5.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3年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满1年的;

  6.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书(附录1,项目申报书在线填写,填写后预览下载再签字);

  2.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4.由节能服务企业实施改造,需提供节能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

  5.已完成核验测评的,提交核验测评节能量核定报告;已完成运行评估的,提交核验测评节能量核定报告及运行节能量评估报告;

  6.改造项目验收报告;

  7.节能改造项目核验意见;

  8.改造项目合同副本;

  9.属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分项能耗数据接入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的证明文件;

  10.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附录2)。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将扫描件上传至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纸质件保留备查,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二)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的申报材料:

  1.项目承办观摩交流活动证明材料;

  2.项目获得荣誉证明材料(各类省级以上奖项及专利、工法等);

  3.项目采用绿色金融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将扫描件上传至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纸质件保留备查,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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