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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2025年绿色物业示范项目申报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绿色物业管理。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降低运行能耗,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对获得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且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效益及引领示范效应的物业项目,按照《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标准》(SJG50),一星级资助10万元,二星级资助20万元,三星级资助40万元,且不超过前一年度物业管理费总额的20%。同一项目获得更高星级标识的,申请资助金额应当扣减之前已申请相应等级标识的资助金额。
发布时间:2024-03-14 11:18:37 市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40万)

组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申报日期:2024-03-25 /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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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21〕1号)、《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建规〔2021〕9号)、《关于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深建规〔2022〕4号)等相关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附件的说明在线申报,申报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9:00至2024年4月3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3月13日

 2025年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绿色物业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物业服务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国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3.根据《深圳市物业服务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度的物业服务评价等级为AAA、AA、A级。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合作区)内交付并投入使用满一年以上的物业项目;

  2.执行《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标准》(SJG 50-2018)或《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标准》(SJG 50-2022)获得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并在标识有效期内;

  3.申报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在市住房建设部门(或所属区住房建设部门)完成备案;

  4.根据《深圳市物业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申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023年度的物业服务评价等级为AAA、AA、A级;

  5.对于住宅物业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或者共管账户的银行实时流水信息和账目信息应在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或公示。注:相关数据信息由市住房建设局在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提取,无需申报单位提供。

  6.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方向,绿色物业管理实施效果显著,能够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绿色转型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效益及引领示范效应。

  (三)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

  2.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

  3.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4.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

  5.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3年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满1年的;

  6.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书(附录1,项目申报书在线填写,填写后预览下载再签字);

  2.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4.经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证明该项目一年物业管理费总收入);

  5.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证书;

  6.申报项目绿色物业管理增量成本情况说明(附录2);

  7.项目的示范内容观摩方案,包含组织方案、项目观摩路线及项目示范内容介绍(pdf)(附录3)。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将扫描件上传至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纸质件保留备查,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二)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的申报材料:

  1.项目承办观摩交流活动证明材料;

  2.项目获得荣誉证明材料(各类省级以上奖项及专利、工法等);

  3.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将扫描件上传至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纸质件保留备查,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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