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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修编)》(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修编)》(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按照龙岗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起草了《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修编)》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详见附件),现进一步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团体组织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3日至5月4日,各界人士可用信函、传真或网络邮件方式反馈意见。

  信函请寄至: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号1310办公室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利用市场的高效性和专业性,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龙岗区采用代建模式实施的非城市更新类政府投资项目。城市更新类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管理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代建模式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模式,是指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简称 “委托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交付委托单位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代建项目的投资规模要求】拟实行代建的项目总投资规模应为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款项目实行代建的,经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投资规模可低于50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采用代建模式的项目类型】以下项目优先采用代建模式:

  (一)位于城市重要区域、重要节点,具有重大标志性、示范性的项目;

  (二)技术复杂程度较高,或对质量、工期等管理目标有较高要求的项目;

  (三)社会投资项目红线内或紧邻其红线,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社会主体愿意承担项目总投资额 51%及以上的项目;

  (五)与国家铁路、城际铁路、地铁等轨道交通项目相邻,需同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侵入国家铁路、城际铁路、地铁等轨道交通项目安全保护区范围或临近营业线,可能对运输安全造成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

  (六) 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

  第六条 【代建项目的提出】采用代建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提出代建意向经项目分管区领导同意后纳入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按照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审批程序报区政府会议审定。

  项目实施过程中终止采用代建模式的,经委托单位报项目分管区领导研究审定后向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依合同执行。

  第七条 【委托单位的确定】采用代建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区建筑工务署作为委托单位,项目单位自身具备专业委托能力的情形除外。

  【代建制形式】区代建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代建,即从项目立项后至缺陷责任期届满,由代建单位承担全过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施的原则】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代建项目执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代建项目的造价审核、监理原则上由委托单位组织招标,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原则上由代建单位组织招标。代建项目招投标全过程应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纳入区政府监管,由代建单位实施的招标方案、相关合同应取得委托单位的审核认可。

  第九条 【代建项目的主管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代建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委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决策及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十条 【代建方案的提出及审定】经同意采取代建模式的项目,由委托单位提出代建方案报项目分管区领导批准后执行。代建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概况、代建委托内容和管理要求、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代建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代建合同计价方式、监督管理方式、退出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代建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项目管理方案,能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新型建设管理技术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水平。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包括但不限于:在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应明确实际参与代建项目的负责人和其他专业责任人。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拥有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具有丰富的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业绩)。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代建单位和主要专业责任人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的确定方式】代建方案获批后,委托单位应按照以下原则选择代建单位实施管理:

  (一)代建项目应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二)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款情形且代建费为零的项目,经项目分管区领导同意,委托单位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及施工单位提供的履约保函】招选代建单位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代建单位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原则上代建单位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零代建费的项目履约保函不低于项目总概算(匡算)的3%。

  代建单位在施工招标公告文件中应明确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和受益对象。施工单位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0%,保函受益方应为委托单位。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联合体职责分工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与代建单位招选应标的,投标人应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的工作分工和职责,并明确牵头责任主体。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就代建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中的合作方出现一方或者多方被禁入市场、吊销证照等情形的,应及时按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另行选择替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代建合同的签订要求】代建单位按程序确定后,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应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应载明委托单位及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投资控制、质量和工期要求、代建费用、奖惩机制、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内容。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委托单位已经签订相关前期工作合同的,可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代建单位。

  第十六条 【代建审批手续的办理】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代建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投资控制要求】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投资相关文件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限额设计并编制概算文件,其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等原则上不得超出前阶段的投资批复文件要求。

  代建项目的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代建单位应在取得概算批复后与委托单位签订目标总价合同,以经批复的总概算为代建项目最大工程费用。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投资增加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工期控制】代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目标任务,合理确定且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代建单位应当会同委托单位、施工单位通过优选优化工程方案来合理压缩工期,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并且编制工期应急预案,严禁任何影响工程质量的盲目压缩工期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招标要求】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服务和施工应依法招标。委托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造价审核应依法招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要求,采取监理月报和监理急报两种方式,向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提交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资金的支付】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各实施单位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按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出付款申请,代建单位审核后报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按政府投资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的绩效评价】委托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代建单位负责的项目施工情况、质量风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评价,并跟踪问题的整改情况,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的验收】代建项目完工后,代建单位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提交最终检查报告。委托单位发现质量问题的,代建单位应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经委托单位确认完成整改后,代建单位方可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历次检查报告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

  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要求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代建单位申报竣工决算时,应将奖励金纳入。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在缺陷责任期内,代建单位应及时安排相关责任方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并由相关责任方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相关责任方未履行维修责任的,由代建单位负责维修,并垫付维修费用,按合同约定向相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完成】完成代建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及履行全部义务,代建工作结束。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委托单位职责】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需求,编制代建方案;

  (二)负责监督代建单位专业责任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用地、规划、建设、消防及林地占用等相关报建审批手续,并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加快办理;

  (四)负责确认代建单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投资概算、结(决)算等关键性工程文件,并按规定报批;

  (五)负责申请、划拨和监督使用建设资金,定期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招选工程监理、造价审核等单位,全程监督代建项目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成本管理、建设进度管理和设计变更管理,并对代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七)负责确认代建单位报送的设计变更、项目竣工验收和申报项目结(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报批报审;

  (八)负责做好代建项目资产移交及不动产登记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代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十)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职责】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代建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和工期, 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对代建项目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二)负责落实专业责任人员的配备,负责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用地、规划、建设、消防及林地占用等相关报建审批手续;

  (三)负责组织代建项目报建报批相关文件的编制,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投资概算、结(决)算等关键性工程文件需经委托单位审核后方可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

  (四)负责组织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服务及施工的招标、合同谈判、签订及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项目资金需求计划编制和资金拨付申请及管理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管理设计变更;

  (七)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完成工程相关验收备案工作,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八)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结(决)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程序办理资产移交及协助委托单位办理送审批复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九)协助委托单位开展代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十)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组织维修管理、索赔和追责等工作;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代建管理费与奖励制度

  第二十七条 【代建管理费的列支】代建管理费是指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单位要求完成代建项目管理等工作所收取的费用。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总概算,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有需要同时列支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二十八条 【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全过程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限额标准计取控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实施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不超过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管理费总额的70%执行,具体金额按照实际工作量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奖励金上限及给予条件】代建合同实行以概算批复为目标总价的激励制度。奖励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 10%,纳入项目总概算,具体比例或金额应在目标总价合同中约定。工程决算批复后,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给予代建单位奖励金:

  (一)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

  (二)工程质量优良(原则上以获得省级及以上建筑工程奖项为标准);

  (三)竣工决算控制在概算批复范围内;

  (四)未发生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欠薪及其他违法违纪事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要求】代建项目的委托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因委托代建而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违约的处理】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致使工期延长、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超出项目概算批复的,所造成的损失或超出部分从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函中收取;履约保函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报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违法的处罚】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代建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缺陷、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不良行为记录按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代建单位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委托单位依法依规终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不正当手段获取代建资格的处理】代建单位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的,委托单位应当依法终止其代建合同的履行,代建单位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代建合同争议的解决】代建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期间应当继续履行代建合同义务,保证代建项目推进工作的持续性;争议不能达成共识的,依法提请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未尽事宜的处理原则】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办理。此前区级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生效说明】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2 号)同时废止。

wenz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