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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2022年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申报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受理2022年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申请的通知各企业: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
发布时间:2024-04-30 09:59:17 区级   项目申报

资助方式:资助金额(200万)

组织部门: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报日期:2024-04-30 /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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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受理2022年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光明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1号)规定,现开展2022年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项目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项目

  2022年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项目。

  二、受理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4年4月30日(星期二)至5月17日(星期五)18: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初审被退回修改的,可于纸质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提交纸质材料)。

  (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5月6日(星期一)至5月20日(星期一)18:00(注:网上初审通过后请及时提交纸质材料,成功提交纸质材料的项目才算完成申请)。

  纸质材料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6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670商贸金融科。

  三、申报系统网址

  (一)线上提交申请: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网址:https://www.gmqyfw.com/。请企业按照申请指南准备申请材料,在提交申请后请耐心等待初审通过,审核结果会以短信方式通知企业;若申请未通过初审被退回,请按照相关意见及时修改。

  (二)提交书面材料:待申请通过初审后,从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水印的申请表及附件材料。请制作一份目录,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壹式壹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并胶装成册。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多页的加盖骑缝印章。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指南仅适用于2022年度项目申报。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将按照区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项目的资金申请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不得委托中介,一经发现,拒绝受理。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举报。

  (四)申报项目满足光明区多项政策(包括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等)支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政策进行申报;本指南实施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申报项目资助金额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五)2023年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不在本次受理范围内,后续将另行发布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9日


  2022年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光明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1号)。

  二、支持对象

  2022年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

  三、资助方式及标准

  事后资助,2022年向经批准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资助(保费以发票金额为准,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资助金额不考虑企业地方财力贡献。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主体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企业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发票的开票时间应当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

  (四)不存在光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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