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关于2024年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奖励事项)申报指南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发布2024年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奖励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承接境外建设工程项目,根据《深圳市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务合作字〔2021〕37号)、《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8号)、《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商务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4年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奖励事项)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请按照《深圳市商务局2024年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奖励事项)申报指南》(见附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受理时间等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开展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审核。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4年9月24日
深圳市商务局2024年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奖励事项)
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为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接境外建设工程项目,提高对外工程绩效,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绩效增长予以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务合作字〔2021〕37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8号)。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照舍尾法确定。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三)形成项目库
经受理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纳入2025年市本级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库储备。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2.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缴纳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相应银行保函(以分包形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项目的分包企业可不缴纳)。
2.申报单位按规定通过国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在我局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并报送统计数据(以分包形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不备案)。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对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予以奖励。
(二)支持标准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单家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三)项目建设期间: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奖励分为以下二种类型,需具备相应条件:
1.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奖励,对在项目建设期间,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完成营业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人民币2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完成营业额每超过100万美元增加人民币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200万元。本款所指“首次”,以首次申报本奖励事项为准。
2.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奖励,对在项目建设期间,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额实现与上年度(即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下同)项目建设期间同比增长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应奖励:
①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人民币50万元奖励;
②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奖励;
③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含1亿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人民币150万元奖励;
④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人民币200万元奖励。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奖励事项,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材料
1.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相应银行保函的缴存凭证复印件。
2.境外项目合同复印件。
3.承包方编制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复印件。
4.提交给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委托方或购买方据以结算项目款项或反映项目建设期间工作量的有效凭证或单据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所规定申请书。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4年9月24日——2024年9月30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4年9月24日——2024年10月9日17:45。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预约指南:“i深圳”或“掌上政务”APP,操作流程:【预约中心】—【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
(四)咨询电话:
项目申报咨询:0755-88102481
系统技术服务:0755-88102445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发布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包括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有无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等情况)——专项审计——核定拟奖励计划——社会公示——下达奖励计划——申请单位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集中申报,成批处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补充说明
(一)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多个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二)完成营业额定义以《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为准。本申报指南完成营业额计数标准为: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数据基础上,需佐证据以结算项目款项或反映项目建设期间工作量的有效凭证或单据复印件后综合审计核算。
(三)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举报电话:88107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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