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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示范案例之适用法定赔偿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示范案例之适用法定赔偿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

在适用法定赔偿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涉案专利的有效期;

2.涉案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

3.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如被告的制造和销售规模、被告主观恶意等;

4.被告在其官网或电商平台上声称的侵权产品销售价格、销量数量;

5.被告在诉讼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是否毁损隐匿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是否存在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等恶意拖延诉讼、滥用诉讼程序等情况。

案例

(2018)粤03民初910号

裁判要旨

法院在酌情确定被告赔偿金额时将会参考被告在其官网或电商平台上宣称的侵权产品销售价格、销量数量等因素。

案情简介

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530438233.5的专利权人,被告品胜公司构成销售侵权。在案证据显示,品胜公司官网、品胜公司天猫网店、被告京东公司在京东商城的自营网店、天猫网经品胜公司授权的其他经销商均有许诺销售、销售品胜公司制造的案涉被诉产品。

鉴于原告在本案中既未提交证明其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获利又难以查清,且原告也未提交案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故法院决定酌情确定本案赔偿金额。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原告的专利类别;2.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3.原告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对于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在案证据表明,被告品胜公司在京东网及天猫网的众多网店自行或委托他人销售其案涉侵权产品;虽然网店销售数据既包括侵权产品又包括非被诉产品,但仅以品胜公司天猫网店为例,截至2018年5月24日,该两类产品的销量总计已达到12余万条之巨。故,案涉侵权产品具有销售渠道广、款式多、销量大的特点。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品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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