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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风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2020年5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某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原告”)诉A文化用品经营部、B文具礼品有限公司、C市泰欧塑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统称“被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要考察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如果两者经比对相同或近似,就可能构成侵害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如果两者经比对,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一般应认定不构成侵害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本案中,原告拥有专利号为ZL201630624375.5,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为“风扇(N9-FAN)”的外观专利权。原告发现被告制造、销售的手持风扇产品侵害了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请求保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两款被诉侵权产品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具有八个和六个区别设计特征,而这些设计特征均对一般消费者对风扇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进而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故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参考图

原告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支持了一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相同或近似的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法院在概括总结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存在的不同点与一审法院略有不同,即二审法院认为,经比对,“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在手持部分设计、开关设计、格栅条与加固圈连接弧、扇叶数量以及底座与手持部结合处的造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整体视觉上具有实质性差异,不构成相似,……”。而一审法院的认定为:经过对比,“被控两个产品在前后网罩的具体形状、格栅的具体形状、手柄的具体形状的设计上施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均能与涉案专利相区分,故被控产品未落入觅客公司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权利人在启动专利侵权诉讼前,应该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评估,如果自己不能确定是否侵权,可咨询专业的专利律师,专利律师会为专利权人出具《专利侵权(评估)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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